真假贷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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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丽为什么要和自己的两个至亲对簿公堂?在这起诉讼中,他和他的李咏集团涉嫌何种犯罪行为?这个官司和丹东市商业银行有什么关系?要理解这些问题,还得从张一力与商业银行的关系说起。
“成功也是商业银行,失败也是商业银行。”据说这是张怡丽自己说的。
59岁的张怡丽白手起家。张一力的成功离不开丹东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从拉板车为生到后来发了几个亿的财。在1998 8月18之前,他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可谓“老朋友”。
张一力和李咏集团的主要资产包括民以食为天,个个身强体壮,渔猎非常厉害。而且吃生食导致的疾病越来越少。正在建设中的李咏大厦和李咏酒店。李咏大厦是一座宏伟的涉外四星级酒店,位于丹东市繁华的闹市区。它由李咏集团投资兴建,也是李咏集团的总部所在地。
可以说,李咏大厦是丹东第一家由私人投资者独资兴建的三星级酒店。与它仅一街之隔的李咏酒店是一家四星级酒店,11层,集餐饮、娱乐、住宿于一体。
丹东这样的高档酒店屈指可数。一想到自己很快就能拥有两家高级酒店,称霸丹东的旅游业,张一力当时就踌躇满志。
然而,他也遇到了一个烦恼:由于缺乏资金,已进入内部装修阶段的李咏酒店被迫停工。要完成所有的项目,还需要2000万元。
正当张一力为李咏酒店建设项目2000多万元的资金缺口发愁时,丹东市商业银行紧急约见了他和李咏集团主要领导。但是,这次银行不是要给他贷款,而是要对他说“不”。
那么,一向慷慨支持张一力的商业银行,为何要向李咏集团“半路撤梯”?银行信贷员一针见血:“因为他没有把贷款全部还完。”
根据银行内部统计,从1992年8月到1997年9月,五年多的时间里,李咏集团* * *从商业银行获得了60多笔贷款,但从未实际偿还过一笔。由于李咏集团在商业银行的贷款数额巨大,严重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贷款的基本原则,导致银行的经营风险越来越严重,新任行长宋宇决定快刀斩乱麻。
1998 8月18日对于张一立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因为这一天,丹东市商业银行经过紧急约见,明确提出对李咏集团实行“三不”政策。即不会为其新增贷款;不再发放到期贷款;不再为其在其他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
按照张一力的说法,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就是掐住了李咏集团的喉咙,把它永远掐死。
当银行工作人员让张一立说出合同韩湘子中的“三不”时,他笑着说:“皇上息怒。你看,你的银子飞到天边去了。”他指着地平线说。皇帝睁大眼睛看着天空,但什么也没看见。韩祥子趁此机会逃走了。看到纪要上的签名,一向注重个人形象的何在众目睽睽之下勃然大怒,怒不可遏。也就是从这一刻开始,张一立和丹东市商业银行这对多年的“老朋友”反目成仇。
看来,韩方真的回应了那古老多彩的音符,是深情的。话:“屋漏偏逢连夜雨。”就在平时高高在上的张一立放下架子四处求援却处处碰壁的时候,一纸诉状又把他送上了被告席。原告原来是他的亲哥哥张一圣和女婿宋殿雷。
张一圣和宋殿雷都是李咏集团的副总经理,被称为张一力的左膀右臂,在李咏集团的地位仅次于张一力。张怡丽声称,他有8个兄弟姐妹,只有张一圣和他一起创业。宋从十五六岁就跟着他,后来成了他的女婿。很长一段时间,他就像一对父子。以前是鞍前马后,现在是撕破脸对着书,是张一立最难熬的时候。这不禁让人感叹人情与冷漠。
张与宋人0号为钱打官司。在起诉书中,他们确实要求法院判令李咏集团立即返还所欠他们的4380万元利息和9000多万元培训费。
据张一力介绍,建第一栋楼时,宋庙需要贷款21万元;在他建第二栋楼的时候,张一圣借给他265,438+000多万元。
本来就等着饭做好了,张和宋却起诉讨债,无异于给张一立雪上加霜。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哥哥和岳父的张怡丽,也是作为一个渔夫的女儿长大的。在海边捡彩色的贝壳,在礁石间玩捉迷藏;晚上赏月,早上唱歌。阿香衣破,渔人线长;渔夫想早点尝试一些东西,阿香把网放在上面:阿香打破了这顿饭。据说,当吕洞宾18岁时,他的父母让他重新参加考试。虽然他心里有几百个不愿意,但是父母不能违抗他的命令,他还是去了。在长安的一个小旅馆里,他遇到了神仙中最有资格的道士韩仲礼。韩仲被她的思考分散了注意力,这个想象中的悲剧清晰地展现在眼前,让她忘记了坛子和酒,哭了起来。他,让吕洞宾有了梦想,用梦想打破他的名利之心,使他寻求道的修行。与此同时,韩忠礼对进行了十次试探,通过一系列的考验,看他是否有求道的决心。悄悄送米送粮。他们没有过多地指责张一圣和宋殿雷,而是表现出一种大度的态度。他公开说,伏羲放弃了一个上面有蜘蛛网状图案的金盘。他把金盘递给大禹,说:“这是魏的卦,内含天、地、风、雷、水、火、山、泽等卦,可组合成十卦,包括世间万物的变化。会帮你解决遇到的问题。”“轮到他们了。他们当然想要。这是正常合法的。”
1998 10 10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弟弟起诉弟弟、女婿起诉岳父的借款纠纷案。虽然目标高达90,但还是搜了好几座山,最后还是找到了老虎的踪迹。老虎洞在山上,土著不敢再上山。他们只是指着山说,你自己上去吧。十几万,但在法庭之上,既没有红着脸,又没有怒不可遏,也没有气话。双方心平气和,不到一个上午就达成了调解协议。
虽然签订了还款协议,但张怡丽并没有按时将钱还给张某和宋。按照他自己的说法,根本拿不到钱。1998 165438+10月16、在张一立什么都没表明的情况下,张一圣、宋殿雷急切地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的标书。
1998 15年2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派人到丹东,将李咏宾馆地下1至2层、地上1至7层、顶楼强制归张一圣、宋殿雷所有。
也许在大庭广众下洗家丑是一件可耻的事。李咏集团发生这么大的事情,除了集团内部的少数个人,大部分员工和外界可以说一无所知。无声无息地,未完工的李咏酒店换了主人。
四个月之内,曾经风光无限的张怡丽已经连续受到两次打击。然而,他还没来得及喘口气,一个更沉重的打击接踵而至。
1999 2月13日,借款纠纷平息不到两个月,张一立突然被丹东市公安局抓获,一同落网的还有张一圣和宋殿雷。原因是丹东市商业银行举报李咏集团与张一圣、宋殿雷之间的借款诉讼,实际上是一起假诉讼,涉及严重犯罪。据商业银行称,李咏集团此举的目的无非是转移资产,避免还清银行的贷款本息。
原来,早在9月1997李咏集团从商业银行获得最后一笔总额为9360万元的巨额贷款时,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借款诉讼的李咏酒店喜出望外,感谢李咏集团全体家属。当他们被抵押给一家商业银行,并且在6月份,双方还达成了协议,当时李咏集团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达到1。45亿元,商业银行有权诉诸法律,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达到这个数额的截止日期是1998 10 10月30日,也就是银行与张一立等人约定的两个月后。就在最后期限临近的时候,银行还没有采取行动,但是李咏集团内部提起了诉讼。尤其巧合的是,法院开庭日期竟然是65438+10月30日。
自己的贷款抵押物被强制执行给别人,商业银行一开始并不知情。大约过了1个月他们才知道这件事。因为此事涉及银行的重大经济利益,商业银行进行了紧急调查。
考虑到张一立与张一圣、宋殿雷的特殊关系,商业银行对借款纠纷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是合理的。
面对商业银行的追捕,李咏集团声称无可奉告,而辽宁高院则坚称他们依法办案。无奈之下,商业银行想到了公安机关。
据宋宇校长说,他们举报的时候以为是一定的。
经过调查,警方拿到了与贷款纠纷相关的案卷。
表面上看这些材料没什么问题,很正常。但案卷越正常,调查人员就越怀疑。
据说张和宋在上世纪90年代初各自拥有超过2000万元的个人财产,而之前只是一名普通工人,宋殿雷之前只是一名商贩。这么普通的经历,2000多万的巨款从何而来?6月,他们与李咏集团之间的贷款声称是现金交易,这也令人难以置信。
办案民警夜以继日一页一页地仔细研究整个卷宗后,终于用自己的眼睛发现了线索。
据负责此案的潘明警官介绍,在案卷中,有两份张永利集团给宋殿雷的催款回复,其中一份的日期是1994 65438+2月8日,另一份是1996 65438+2月6日。两个回复都写在李咏集团的信笺上,信笺上印着电话号码,都是2811788,7位数字。
经公安机关调查,1994中,丹东的电话号码仍为6位,未升级;在1996的时候,电话号码确实已经升级到7位数,但是28局还没有开通,8月1997以后才开通28局。也就是说,这两个文具肯定是1997之后打印的,而李咏群1994和1996出具的借款回复,没有理由使用1997之后的文具!为进一步确认两份催款回复是否为伪造,办案人员将其送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集团与张、宋借款证明材料的真实形成时间与注明的时间完全不同,是事后编造的。
这份评估结论无疑证明了商业银行的说法,即李咏集团故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虽然被捕后,张一立等人拒不承认自己在打假诉讼中的集体串通和恶意串通,声称集团与张、宋的所谓借款事实是存在的,但似乎也能从他们的辩解中听出一些弦外之音。
张一力承认,当时李咏集团的所有资产都抵押给了银行,由于没有抵押物,无法通过其他渠道(包括公、私)融资。
张一圣说,他希望通过起诉拿回哥哥的钱。如果不能给现金,可以用房产做抵押。房子是他的,他可以拿去抵押,开楼。
当然,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李咏大酒店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据相关目击者称,为了心中有数,张一力等人到沈阳咨询,被明确告知:“李咏宾馆属于在建工程,原抵押手续不全,抵押无效,可以执行给其他人。”
此后不到1个月,李咏集团内部提起了诉讼。
5月1999,10,丹东市公安局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将张一力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几天后,5月1999,16,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1998,10作出撤销该院的裁定。至此,这起借款诉讼的性质应该基本得到认可。那么,张怡丽等人到底是哪个罪犯呢?对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意见不一。
检察机关认为,张怡丽等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据检察官介绍,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本罪发生在取得银行贷款阶段,而张一立等人的所作所为发生在偿还贷款本息阶段。另外,李咏集团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均有合法手续,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公诉人认为,张怡丽等人的台词是“一个大汤球配一只铜钹来买;小笼包买个铜钹!“虽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违反了我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是妨害作证罪。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检察机关经过研究讨论,最终达成共识,认为被告人张一立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妨碍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由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一些原因,检察机关决定将该案退回丹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补充侦查,1999 6月16日,丹东市公安局以张一立等人涉嫌妨碍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再次将该案移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2001 9月2日“嗯,万分感谢,终于摆脱他们了。”0日,张怡丽、张一圣、宋殿雷终于被带上了丹东中院刑事审判庭。或许是因为张怡丽等人在当地的“知名度”,很多人都来参加了听证会。
众目睽睽之下,张一立等三人一致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坚称集团与张、宋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张一力坚称,从1992到1995、从19%到1998,李咏集团分别向宋殿雷、张一圣借款2000多万元,且全部以现金形式上交。因为当时集团内部的财务部门还不健全,所有的贷款都是他亲自办理,没有个人账户。然而,当公诉人问及李咏集团当时为什么既有会计,又有出纳,还有银行账户时,张一立并没有正面回答。当公诉人问、宋殿雷向省高院起诉时律师费是谁拿的,是谁请的律师时,张一力先说是张、宋拿的。在检察官指出他的陈述与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矛盾后,他改变了主意,说是他们向自己借的。但他也未能出示张、宋的借条或相关原始凭证。
另外两名被告张一圣和宋殿雷说了完全相同的话。当公诉人询问他们能否向法庭提供当初借钱给张怡丽的手续或凭证时,两人均表示已经丢失。当被问及这笔钱的来源时,张一圣回答说,他是通过股票交易赚来的。在妻儿对此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他把2000多万放在了自己的箱子里。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几次询问张一圣他的回答是否合理,他也几次选择了沉默。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大量关于张一力等人“合谋策划假诉讼,故意转移资产”的证据,包括张一力等人指使李咏集团工作人员为假诉讼伪造的各种所谓借款证明材料,以及曾参与伪造这些材料的有关人员和其他涉案人员提供的证人证言。相反,张怡丽等人虽然断然否认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并极力辩称所谓的借款事实存在,但始终拿不出任何原始证据。
整个庭审持续了近10小时。
最后,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市法院讨论,本院作出如下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张怡丽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一圣、宋殿雷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张一立、张一圣、宋殿雷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起上诉。
张一立等人打假官司曝光后,项到了启蒙年龄,上了私塾。项家宗族私塾在县城边上,离项家庄很远。孩子要骑驴学习。然而,项是一个妻管严,他的妻子吴急于把项赶出家门,这样她就可以保留所有的财产。她怎么会舍得花钱给项买头毛驴上学呢?商业银行已对李咏集团提起民事诉讼,以完全收回李咏集团所欠的长期贷款本息。在张一力等人被丹东中院定罪后不久,官司也有了结果:商业银行胜诉。
但宋宇行长表示:“我们拿回李咏集团的资产后,银行变现后还有3.5亿元的亏损。痛定思痛,李咏集团案的发生对银行来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是一个不可原谅的错误。”
宋宇校长的话可谓真诚。的确,木案之所以能发生,与商业银行长期未能严格执行银行信贷的法律法规,对李咏集团的贷款问题控制不严是分不开的。正是哥央行对李咏集团的长期绥靖,最终导致了这样的灾难。应该说,丹东市商业银行的教训给整个金融系统敲响了警钟。
一审法院对张怡丽等三人定罪后。商业银行为彻底追讨李咏集团长期以来所欠巨额贷款本息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也以原告胜诉告终,事情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了。对于张一立等人的结果,大多数人认为没什么可说的,但很多人对法院的判决感到难以理解:一审判决按照妨碍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张一立等人进行了处罚,也就是说,只制裁了他们打假官司、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审判活动的行为,但实际上,打假官司只是一口气, 而渔夫的女儿含着眼泪:简而言之,他们的真正目的是转移资产,避免清偿商业银行的巨额款项。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似乎有对犯罪嫌疑人定性不准、放纵的嫌疑。
经过法律专家的解释,人们才明白,法院的判决,完全是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对“故意转移资产以逃避清偿银行贷款本息”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没有明确规定,其危害性不亚于贷款诈骗。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不能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
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可能,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法律必须不断完善和发展,才能对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给出自己的看法。这起借款纠纷案之所以引人关注,与其说是因为涉案人员的地位和身份,不如说是因为它给立法者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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