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科学笔记第九章

第一节城市规划与管理概述

一,城市规划的含义

1.城市规划是由城市主管部门制定并经上级政府批准的,关于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的部署,以及城市土地、建筑和设施布局的具有地方性法规或法律效力的文件。

2.城市规划的历史发展;

1)中国东周洛邑的城市地图是世界上最早的城市规划之一。

2)1909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

3)1933年,制定了第一部城市规划法大纲《雅典宪章》。

4)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城市规划的基本特征:

1)全面是指内容和方法上的全面,要求:具有全局观念,努力实现整体优化;各路专家参与,集思广益,精益求精;在各部门、各单位的配合下。

2)性,城市规划体现了公众的意志,是一种公共事务。

3)特殊性,又称城市规划的个性。

4)动态性,因为主导产业的要求、地位、材料与技术、理论与技术都是动态的,所以城市规划也是动态的。

5)科学性,来源于城市规划的科学基础。

4.城市规划的基本依据:

1)国家生产力布局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实事求是地确定城市的性质(即城市的特殊功能或主导产业)是城市规划的主导。

2)城市在一定城市体系中的地位。

3)城市的自然、经济和人文地理条件。

4)城市发展战略。

5)城市的经济规划。

二、城市规划理论

1.古代城市规划理论:古罗马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是世界上最早的城市规划著作之一。

2.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典型的:

1)西班牙工程师索里亚在1882年提出了带状城市理论;

2)霍华德在1902提出“花园城市”理论。

3)格迪斯的贡献是首次从区域经济的角度来考察城市规划,并逐渐产生了区域规划理论,还首次提出了调查—分析—制定规划方案的顺序。

4)1922年,英国昂温提出建立卫星城的理论。

5)佩里提出了邻域单元理论。

6)德国地理学家斯特勒在1933年提出“中心地”理论。

7)芬兰建筑师沙里宁提出“有机疏散”理论。

3.现代城市规划理论;

1)法国经济学家Paru 1955提出的“增长极核心”理论。

2)1977年,建筑师和规划师在秘鲁出版了《马丘比丘宪章》,它是《雅典宪章》的姊妹篇。

3)20世纪80年代,城市规划理论中出现了技术学派。

4)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理论中的环境学派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第三,城市规划的作用

1.城市规划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结合体,从城市建设上保证经济建设的发展。

2.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它表明了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

3.城市规划是土地利用和建筑的规范,促进土地和建筑的效益。

4.城市规划是市民生活质量的守护者,可以提高市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节城市规划的编制

一、城市规划原则

1.协调兼顾原则包括:(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规划相协调的原则。(2)统筹规划、全面部署的原则。(3)城市建设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发展和提高的原则,包括:(1)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的原则。(2)用科学技术提高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水平的原则。(3)以人为本的原则。

3.节约保护原则,包括:(1)合理节约用地原则。(2)保护城市文化遗产原则的实质是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中现代化与民族化的关系。(3)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的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

2.城市分区规划是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控制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更好地与详细规划相衔接而做出的规划。

3.城市详细规划,在总体体现性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性质是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

三、编制城市规划的程序:

第一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步骤是:

1.调查、收集和分析城市基础数据;

2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起草城市总体规划,包括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布局规划;专业规划和工程规划及实施计划。

4.上级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市民对城市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评议。

5.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后,部分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6 .上级政府审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具体规定:

1)直辖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2)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市人口1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7.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第二步: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市政府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第三节城市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管理机构

1.中国建设部城市规划局是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2 .省、自治区政府建委下设的城市规划部门。

3.在直辖市中,北京和上海政府成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管理局。

4.天津和重庆的城市规划管理局隶属于市政府的城市建设委员会。

5.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和大多数地级市的市政府都成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局。

6 .一般县级市,市政府城建局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设在城建局。

第二,城市规划的实施

1.规划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1)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3)国土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对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检查和奖惩,包括: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投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基本内容包括五个P256: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制定分阶段实施的发展计划;

3.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的配套建设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4.综合开发,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5.保护有纪念意义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