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为了适应不同阶段和时期的具体情况,日本会确定不同倾向的农地制度。简而言之,《农业土地法》、《农业振兴区域准备法》和《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构成了日本农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几乎所有农业土地政策都是根据这些法律确定的,各项活动都是在其范围内进行的。但是,这些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及时调整和修改,以确定农地政策的方向。以《农地法》的制定和修改为代表,在日本农地制度演变的两个不同历史阶段,起到了保护“自耕农主义”和“耕者主义”的作用,这条主线非常清晰。它启示我们,在不改变原有法律名称和框架的情况下修改法律条文,不仅便于执法的一致性,而且有利于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这是解决立法冲突的较好方法。虽然不同时期日本农地法律和政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只应保障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的权利”这一宗旨始终贯穿于农地制度之中。

由于工业和农业的利益失衡,农业人口向工业流动或寻求农业以外的兼职是必然的。在日本,兼职农民比职业农民有更强的生命力。农地制度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并为农民创造这样的条件。从理论上讲,通过非农发展创造大量非农就业机会,从而转移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最基本前提。然而,日本农民兼职的快速发展告诉我们,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并不一定会使农民放弃土地使用权。相反,工业化快速发展对农业产业的各种影响,可能会进一步刺激农民“爱惜土地”的心理,从而增加土地流转的难度。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要注意工农业的协调发展,不能偏废。工业利润的一部分应该用来补贴农业,反哺农业发展。最起码要结束以农业积累支撑工业化的局面,尽力缩小工农差距和城乡差距。

土地制度建设不是孤立的,要与农业产业化、适度规模经营、机械化、提高农业技术水平、改善农业结构等发展相联系。现阶段的重点是如何限制农地非农化流转,如何防止耕地抛荒,如何提高土地生产力,同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私有制和市场化不是解决农地问题的灵丹妙药。根本问题在于如何完善农地管理机制。私人土地上的土地平整改良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受到极大限制,日本的农业和农村发展为此付出了极高的代价。在公共土地上开展上述项目有很多便利条件。只要把土地调整好,补偿给使用者,很多矛盾应该就能解决,从而降低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提倡和发展规模经营是必要的,但规模经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问题。日本的土地集中出现在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兼职农民增加的时候。为了克服个体小农的局限性,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日本培育和发展了农业合作社组合、农地保有理性法人、各种专业生产组合等中介管理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农业的成就离不开各种中介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的努力。农会的前后扶持,改善了个体农户的经营环境,在物质技术的基础上克服了小农户的局限性;与农民共存的购销活动不仅为农产品价值的实现创造了条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民提供了信息。如果没有农协这样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组织,日本农业不可能在农民减少、兼职、老龄化、农产品市场开放的条件下,取得国内生产不萎缩的成就。事实表明,在日本,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弱点是通过中介管理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的作用克服的,规模越小,农户对这类组织的依赖程度越高。因此,技术进步和社会化服务可能是最终解决社会化大生产和农民小规模分散经营矛盾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