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

法院应以下列方式解决争端:

1,协商解决。主要是指争议双方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和分歧。谈判的优势显而易见,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良好。缺点是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是多变的,所以和解后需要达成协议以保证协商的结果;

2.调解。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中介机构的主持下,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相互理解,促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优点是可以大大节约社会上的司法资源,而且形式灵活多变,处理纠纷快捷方便,没有其他后果,协议执行效果好,后续纠纷发生的概率很低;

3.诉讼和解。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这就涉及到对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价,各自的证明和证据,以及法官的最终判决。诉讼和解的优势显而易见,客观性,追求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符合法律;但诉讼和解也有明显的缺点,费时、费力、昂贵、周期长、结果合法,但未必合理、合乎伦理;

4.仲裁。根据达成的空白协议或条款,争议双方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将审理案件并做出客观裁决。最后由当事人执行裁决或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解决纠纷。仲裁解决的优势显而易见,即法律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和客观性,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可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缺点也很明显。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其权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点。仲裁的范围是有限的,其范围也相对狭窄。

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行使人民调解职能的机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组织。司法调解由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行使;

2.调解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民事调解,是一种群众自治。

3.调解权的来源和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直接赋予的民主自治权利。调解员代表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是民主平等的。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司法权的一种体现。调解员代表人民法院,依法与被调解人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4.调解的范围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对符合本院受案条件的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一律进行调解;

5.调解协议具有不同的效力。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结果的记录和一般文件,不是法律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和制作的调解书,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文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与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总结一下,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和解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自愿、互谅,通过协商谈判友好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是指民事纠纷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通过第三人在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并主持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规定。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