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和自留地有必要确权吗?
自留地也需要土地确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解答》第七条,关于自留地、园地的确权登记,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的确权问题,纳入承包地的一律继续登记为承包地。1.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前分配给农民耕种的自留地(包括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已纳入承包土地的,承包土地面积应合并计算,进行权属登记;2、二轮土地承包未计入承包地的,根据实际土地数量、面积、界址、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后,可计入承包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清单、台帐和管理证书中注明是自留地。自留地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政策规定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根据1962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当时耕地面积的5%至7%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分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扩展数据:
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目的。现在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是有些地方比如在划农民宅基地的时候,规定要用户均自留地的指标。自留地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任意占用。自留地上生产的产品由农民自己支配,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国家不会征收农业税。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农作物、果树、药材等收益归农民自己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利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