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扣除文件2015119。

2015 1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近期国务院R&D费用加计扣除工作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落实。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本期律师将通过财税[2065 438+05]19号与国税发[2008]16号、财税[2065 438+03]70号的对比,综合分析新政中R&D费用加计扣除的变化,并结合实践经验,

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层面确立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条)。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65 438+05]119号的出台不是偶然的,而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地说,是落实今年年初《国务院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体现,其中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R&D费用核算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在此背景下,财税[2015]119号规范R&D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基本政策导向是让更多企业、更多R&D活动、更多R&D费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支持,鼓励各类企业重视R&D,提升创新能力。在管理上,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的合规要求,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顺利享受到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变化一:适用企业

解释:

新政增加了“查账征收”的规定,对原有政策的修正和完善意义更大。事实上,在原规定下,“核定征收”的企业很难满足“财务核算健全、研发费用归集准确”的规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也可以申请R&D费用附加扣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所以是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也是中国的居民企业。

变化二:适用行业

解释:

新政将可从“正面清单”中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改为“负面清单”,大大拓展了可从R&D费用中扣除的行业。很多现代服务业和制造业,包括文化产业,只要不在上述七大禁止行业范围内,都可以申请这项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八个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学和新医学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和节能技术;7.资源和环境技术;8.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

十大(137)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高级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业;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R&D和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毫无疑问,新政对于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要求的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变化3:R&D的活动范围

解释:

与新旧政策相比,“R&D活动”的范围总体上有所扩大,具体变化包括:

(1)在“科学技术”的定义中,删除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表述。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表达繁琐。通常,“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这是更多的强调;二是避免“一刀切”,特别是随着产业整合的加速,各类产业层出不穷,尤其是以文化产业为代表的一些新兴产业,很难定义为“科学技术”或“人文社会科学”。去掉这一表述,避免了政府部门在实际管理中的“一刀切”,实际上扩大了行业范围。

(2)将“R&D活动的内涵和外延”的定义由“正面列举”改为“负面列举”,带来了两个影响:一是R&D活动范围大大扩大;二是给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3)新政第二条“特殊事项的处理”中特别提到了“创意设计”的活动,规定符合规定的R&D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体现了国家对创意设计(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画、游戏设计制作;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和景观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