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盐县

1.海北藏族自治区在哪里?2.青海有哪六个州?3.海北藏族自治州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在哪里?

海北藏族自治区位于青海省,首富在海盐县。是青海八个地级行政区之一,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黄土高原西缘。

海北藏族自治州也是王先生创作名曲《在那遥远的地方》的风景区,这里的风景非常美丽。

海北藏族自治区在古代是阿强的土地。汉元四年,王莽在此设“西海郡”,辖海盐、刚察。

海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东北部,西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南跨青海湖。

海北藏族自治州的气候属于高原大陆性气候,这里冷期很长,暖期相对较短,日照充足,太阳辐射强,干湿季节分明,雨热同季,多雨大风之夜。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丰富,最大高差3000米,水流湍急,自然落差大。

此外,海北藏族自治州幅员辽阔,地质构造复杂,成矿条件优越,矿产储量丰富。

青海有哪六个州?

青海六州是指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1,海北藏族自治州

海北藏族自治州是青海省的一个自治州。总面积34068.44平方公里。

2.黄南藏族自治州

黄南藏族自治州,首府铜仁市,是青海省八个地级行政区之一,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因地处黄河以南而得名。

3.海南藏族自治州

海南藏族自治州,首府* *县,是青海八个地级行政区之一,东与海东市、黄南藏族自治州接壤,西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接壤。

4.果洛藏族自治州

果洛藏族自治州是青海八个地级行政区之一,驻地为玛沁县,位于中国青海省东南部,东与甘南、黄南州接壤。

5.玉树藏族自治州

玉树藏族自治州,首府玉树市,是青海八个地级行政区之一,藏语意为“废墟”。它是青海省建立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也是中国第二个少数民族自治州。

6.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是青海省八个地级行政区之一,州府设在德令哈。地处青藏高原北部,青海省西部,西北部地势高,东南部地势低。这是一个典型的寒冷干燥的大陆性气候区。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海北藏族自治州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海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辖区内海北地区藏族群众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刚察县和海盐县。

自治州首府设在浩门镇。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第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设区的市、县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领导全州各族人民,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实行改革开放和对内搞活的方针,自力更生,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逐步把海北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果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和文化建设的发展。第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各族干部和群众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民主与法制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自治州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第九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州内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涉婚姻、干涉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在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主任、局长和局长组成。自治州州长是藏族公民。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干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逐步对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十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编制,自主地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第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类科学技术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重视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和鼓励各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州的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