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问题处理办公室

各市、县(区)、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校群众: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我省开展了1997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1998查出的违法用地大部分得到处理,完善了用地手续。

由于种种原因,各地仍有一些违法用地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为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土地管理和建设用地行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发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处理范围和对象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即1999年6月65438+10月1日之前的下列非法占用土地(包括少占土地和多占土地)。1997至1998全省非农建设用地清查中未处理的,均纳入本次处理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违法占地;(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非法占用土地的。

2.依法处置违法用地(1)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尚未形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退出土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应当限期拆除,并责令退出土地。

(2)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罚,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责令限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1)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通知》(钟发[1997]llNo。),参照1997、1998各省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处置的相关政策规定,在1999 65438+10月1日前违法占地并已建有建筑物等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违法用地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要按单独选址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涉及农业、土地转用或者土地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同意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供地。

(三)申请用地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 .关于设区市人民办理XX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请示;2.设区的市人民* * *中国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查意见;3 .县(市、区)人民* * *报送设区的市人民* * *请示;b .土地使用概况;4 .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或批准意见;5 .主管部门确认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6.勘测边界图;7.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土地申请报告及违法用地情况说明;8.建设项目违法用地认定表;9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记录;10.建设用地单位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土地使用协议),或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对土地补偿已落实到位无异议的说明。

11.所辖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林地的,需出具林业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一)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划拨目录另有规定外,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现行基准地价或出让金标准收取。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金按区域内同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下浮幅度下限收取。

(二)工业、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照水田3000元/亩、旱地2000元/亩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

耕地分类以1996+00年6月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

占用的耕地原属于基本农田的,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申请用地审批前,应当依法办理基本农田调整手续。

当地没有条件规划补充基本农田的,可以按照每亩300元的补偿标准易地划区。

耕地开垦费应当全额上缴省耕地开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三)市、县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后,不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

土地管理费或手续费按主管机关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建设用地单位与原集体土地:权利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已签订征地协议(土地使用协议)并已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再支付;未付的,参照《福建省实施

(五)土地出让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减免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征地补偿安置费、五通一平费。

(六)对非法使用土地进行处理并完善审批手续后,对使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农业税减免。

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额外收费。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1)处理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遗留问题较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国土资源、规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规划)、林业、乡镇企业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排查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建设用地行为,共同做好处理工作。

严禁各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重复或交叉处罚用地违法行为。

各级财政要根据处理违法用地的工作量,拨付相应的经费,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用地审批手续必须在2003年2月31日前完成;65438+2003年2月31以后的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建设用地单位按照本意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缴清相关土地使用费后,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自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三)严禁弄虚作假,为1+0999。

6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不得以搭便车的方式处理违法用地。

对不符合用地审批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各地不得直接用罚款或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代替用地审批手续。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