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治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不可否认,法治有其强大的生命力,在当今社会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纯粹的法治是有缺陷的,是空洞的。只有与德治完美结合,才能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才能真正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一、法治和德治的内涵

法治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方的古希腊和罗马。早在古希腊时期,城邦就实现了比较彻底的民主和“法治”,古罗马更是将这种民主和“法治”的思想发扬光大。德治可以在中国古代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中找到。同时,由于中西方对人性善恶的不同理解,对“法治”和“德治”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也有很大的反差。西方的人性恶思想促使人们选择用法律而不是内在的道德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中国的人性善论则促使人们通过人类道德的自我调节来实现一个理想的社会。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导致了近代中西法律发展的巨大反差。基于人性本恶的认识,现代西方认为任何权力的本质都是恶的,因此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有效的手段制约,而法律是最好的手段;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平等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分权制衡”、“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使“法治”更加完善。在近代中国,由于儒家“德治”思想根深蒂固,“德治”更加根深蒂固。

然而,从本质上讲,无论是资本主义的“法治”还是旧中国的“德治”,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治和德治。首先,法律是指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因此,任何资产阶级法律都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实现资本主义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也就是说,这种法律是“恶法”,而不是“良法”。法律的善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3)同时,由于这一法律的压迫,这一法律在全社会没有得到普遍遵守,因此这一法律本身缺乏普遍约束力。其次,所谓道德,是指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善恶、正义、非正义等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障的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道德不是一个人或一类人的善恶评价观念,而是全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旧中国“德治”的“德”,无非是统治者为维护统治而提倡的德,父子相敬的德。虽然在一定时期得到了一定社会群体的认可,但并没有被人类社会认可为正义平等的理念。即使其中一些体现了正义和平等,也是不完整和狭隘的。

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寻求理想社会的实现。⑤它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法律的卓越性和法律的普遍性。真正意义上的德治是指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来调控社会,寻求理想社会的实现。而这种道德,就是全社会公认的正义平等观念。

第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面对法治与德治的选择,有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只有在法律的完全控制下,社会才能正常有序;也有人认为道德的作用是强大的,只有道德才能深入人的内心世界,才能根治问题,于是泛道德主义应运而生。但现实告诉我们,单纯的法治是行不通的,单纯的德治是靠不住的。

首先,当今世界,无论是纯德治还是纯法治,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就社会现实而言,不可能每个人都自觉按照道德要求行事,也不可能每个人都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而宁愿放弃个人利益。实际情况大概是:人们天生认为别人会按照道德办事,所以自己的违反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混乱,所以大多数人只期望别人按照道德办事,自己却违反道德要求去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少数遵循道德要求的人的行为变得毫无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今天纯粹的德治是一个巨大的冒险,其结果只能是极端的社会混乱和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纯粹的法治必然需要一种无处不在的监督工具,即“人对人”的监督模式,因此任何人每天都处于监督他人和被他人监督的状态,这不仅造成了社会生产的停滞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从根本上违背了法治平等自由的理念。

其次,任何法律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一种道德。法治应该有,也必须有德性。⑦实际上,法律是人们对某种道德的确认,道德规范实际上构成了法律规范的来源。人们将一种道德合法化,要么是因为人们认为它极其重要,必须将其上升为法律以凸显其重要性,要么是因为这种道德的自觉遵守程度极不理想,需要国家的强制力加以规范。并且可以说,任何好的法律都是人类道德的集合。只有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它不是不道德的法律,也不会被指责为恶法。

同时,人们也必须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本身也不是完美无瑕的。法律的滞后性是法律的致命弱点,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向世人展示这一致命弱点。相比较而言,道德更具有时代性,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适应,能够及时调整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这种调整也为以后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因为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在行为,无法深入人的内心世界;道德作为一种内在的信念,可以弥补法律的这种不足,从人们的内心来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从而使法律的调整更有效率。这说明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法治离不开德治,没有法治的德治是有缺陷的。

最后,在现实中,德治的力量虽然在一个局部范围内是巨大的,但其作用范围是极其有限的。不是任何人、任何行为都受其调节,或者即使受其调节,这种调节也是极不确定的,任何不良动机都可能使其功亏一篑。过度依赖法治不仅会损害法治,最终也会损害德治本身。如果每个人都有圣人一样的精神道德品质,政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就更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正是由于人们道德水平的巨大差异,才需要用法律来规制少数不道德的人,迫使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以维护他人利益和社会稳定。更重要的是,德治的实现最终要靠法治。当任何道德规范被违背时,仅仅被舆论谴责是不够的。只有对违反者进行必要的惩罚,才能有效维护这些道德规范的不可侵犯性。但是,并不意味着违反任何道德规范就必须受到惩罚,只有违反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才会受到制裁。这说明今天的德治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的德治是虚无缥缈的,是无力的。

综上所述,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两者的完美结合,才是当今社会最好的治理模式。

三、德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

任何社会个体都渴望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在这个社会中,人们无条件地以一种高尚的情操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愿意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社会利益。有人可能会问,这不是德治模式吗?的确,这是德治的典范。但既然纯粹的德治不可靠,这种理想社会不是永远实现不了吗?其实并不是。这其实涉及到必然性和现实性的问题,也就是理想和现实的问题。就现实而言,人们的道德水平远没有达到可以以德治国的程度。单纯的德治只能造成整个社会的混乱,而单纯的法治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消耗。因此,法治与德治在现实中的完美统一才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德治是一种必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律和国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国家的消亡也意味着法律的消亡。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结果是整个人类社会实现了* * *资本主义,但在* * *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对抗不复存在,国家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依据,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也将消亡。* * *资本主义社会虽然还有“公共生活的最低限度规则”,但它不是法,因为它不具备法所特有的阶级性。⑩既然法律不复存在,怎么会有法治呢?法治的最终命运只能是在实现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中,随着法律和国家一起消亡。

其次,实现* * *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而* * *社会主义社会实现的标志之一就是人们道德水平的空前提高。* * *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是集体主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努力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会有意识地选择实现社会利益。这将为德治的实现提供巨大的生存土壤,德治的生命力将会更强。

总之,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决定了德治的必然性,实现德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在这样一个理想的社会中,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秩序井然,不必要的社会消费降到最低点,人类文明将得到极大的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