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死刑制度的引入
美国关于死刑的法律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进行了重大修订。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几起死刑案件作出裁决,称当时的判决程序过于武断,构成“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因而违反了宪法。这一裁决暂时中止了美国死刑的使用。
30多个国家随后修改了死刑法律。一些州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
审判分为两个阶段。首先,陪审团决定他是否有罪。如果罪名成立,将进入量刑阶段。他会在考虑各种可能加重或减缓犯罪情节的因素后,最终决定是否有罪。
判死刑。美国最高法院支持这一两步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在1976中裁定,死刑本身并不违宪,但审判程序必须有严格的标准。既然这样
之后,美国恢复死刑。
第二,存废之争
死刑反对者从道德、社会公平、过失杀人的概率和法律成本等角度对美国的死刑制度进行批判,指出死刑实际上并没有对犯罪起到威慑作用。然而,根据盖洛普民意测验,超过60%的美国人支持对谋杀罪判处死刑。
第三,实施方式
美国和很多国家一样,历史上使用过绞刑和枪决,后来又使用了电椅和毒气。斩首在20世纪之前是犹他州合法的行刑方式之一,虽然从未使用过。目前,在有死刑的36个州和联邦司法系统中,大多数都规定使用注射。在一些州,其他的也可供死刑犯选择。
替代的处决方式可能包括电椅、毒气、枪决和绞刑。然而,绝大多数死刑是通过注射执行的。狙击手杀手约翰·穆罕默德(John muhammad)躺在行刑床上,被注射了三种混合药物准备执行死刑。一种药让人睡觉,一种停止呼吸,一种停止心跳。
四个?,上诉程序
死刑是极刑,必须谨慎处理。被判死刑的人有多重上诉程序。甚至在州法律中
在制度上判处死刑,死刑在该州上诉失败后,还可以依据美国宪法中的“人身保护令状”(Habeas
Corpus)上诉至联邦法院。死刑上诉通常会一直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此外,死刑犯还可以向总统或州长申诉行政干预,宣布暂缓执行、减刑或特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