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2017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是本市名泉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名泉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辖区内名泉的保护和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气象、公安、城管执法、城乡建设、市政公用、水文、旅游、文物、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泉保护工作。
名泉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名泉的保护工作。第四条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名泉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名泉保护专项资金,建立名泉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泉城保护优先,突出泉城特色。
名泉保护要加强泉的保护,实行科学的泉保护,保持泉喷涌,保证泉的质量,兼顾泉的合理利用,并与泉文化的弘扬相结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并有权对名泉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名泉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依法公布名泉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受理公众对名泉保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名泉保护的科学研究,组织名泉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名泉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名泉保护意识。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市和有关县(区)应当制定名泉保护规划。名泉保护规划分为名泉总体保护规划和十大泉群详细保护规划。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和趵突泉群、珍珠泉群、黑虎泉群、五龙潭泉群、白泉群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章丘区、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分别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百脉泉群、涌泉群、御河泉群、祖泉群、洪范池泉群保护详细规划,经市名泉保护部门和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名泉保护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名泉补给区、名泉补给区内的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区、收集暴露区、名泉补给区和收集暴露区内的山河水系保护范围、直接补给区内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名泉资源评价、名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名泉保护目标和措施。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区、泉水补给区生态控制红线和裸露区的山河水系,划定直接补给区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保护范围,提出控制要求,并纳入名泉保护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名泉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并与林业、农业、气象、旅游、水文、文物等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编制机关在编制名泉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统筹规划,科学编制,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名泉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三条保泉计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原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变更内容和理由,听取公众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变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和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即“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区、泉水补给区生态控制红线和裸露区山河水系,划定直接补给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与本条例同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