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刑法有没有司法解释?
《刑法》第十二条:从从重从轻原则出发,本法之前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实施的,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应当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修改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建法释字[1997]第4号1997 10年10月6日颁布实施)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1997年9月30日以前和1997年10月以后发生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1.如果当时的法律(包括1979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违反职务犯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决定和补充规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关于“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下同)和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的, 修改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提起诉讼的,建议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并予以撤销;如已提出抗议,该抗议须予撤回。
第二,如果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改后的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按照旧的为主、从轻处罚的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1.罪名、构成要件、情节、法定刑没有改变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罪名、构成要件、情节、法定刑发生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改刑法,按照从轻处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改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在1997 65438+10月1后继续或继续的,以65438+10月1后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7]第12号。1998第1.03号颁布实施)
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10年10月1生效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改前的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意味着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刑法规定的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刑法规定的一个犯罪有两个以上法定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或者法定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审理1997+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定刑与修改前刑法相同的,适用修改前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后的刑法施行之日以后继续犯罪、连续犯罪和其他同类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的批复
(高建法释字[1998]第6号1998 65438+2月2日颁布实施)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十二条如何具体适用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的请示》(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开始,在1997 65438+10月1之后继续或者继续的行为,以及分别在1997 65438+10月1前后实施的同类犯罪,如果原刑法和修改后的刑法都认定为犯罪,
1.对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开始,10月30日之后结束的继续犯罪,适用修改后的刑法追诉。
第二,对于1997年9月30日前开始,1997年6月和1年6月后继续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6月和1年6月前后分别实施同类犯罪,其中罪名和构成要件发生变化的,如果罪名、构成要件、情节和法定刑发生变化,也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刑法一并追诉。但原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严或者法定刑较重的,起诉时应当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告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时间效力的答复
(高建发晏子[2000]15号2000年6月29日颁布实施)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常委会的请示》关于
“NPC常委会怎么样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司法解释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
(高建法释字[2001]第5号,2001,12,16,自20010,17日起发布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就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是自行公布的。
或者自指定之日起生效,效力适用于法律实施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发生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发生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按照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新司法解释。
四、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根据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不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