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只要主要过程)

1,先秦:

西周实行的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国有制(其实周天子的土地是私有的)。它规定所有的土地归周王所有;由田首领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向周王进贡;在矿区集体耕种的奴隶。

春秋时期,齐的“递减征田”是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征税,而鲁的“始税亩”是按亩征税。他们不再区分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促进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的转变。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重农抑商,重奖农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以亩为单位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负担重徭役、重税。西汉实行户籍制度,被正式纳入政府户籍(户籍)的人根据资产承担赋税、徭役和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国家控制的土地只按人口分配),这是官兵制和租佃调节制的经济基础。隋朝和唐初实行租佃制。50岁时,隋朝农民被允许服丝绸役。在唐代,“租”是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纳粮食,“用”是指取丝或布为役,“调”是指每年交纳固定数量的丝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实行,调租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唐德宗实行两种税法,即两种征收标准(资产和田地)和两种纳税时间(夏季和秋季)。其意义在于:统一税制,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口优先,放松个人管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这是对封建税制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税收转嫁到农民身上;加上一大堆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置转运使,规定地方税收大部分上缴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政府有三名秘书管理财政收入。北宋时,兼并没有得到抑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有:青苗法、养役法(以钱代役)、田赋法、农田水利法、市场易法。

5.明清两代:

明初,地方政府设置首席秘书,负责地方民政和财政。在明神宗,实行了“一条鞭子法”:把多种税结合起来,折算成银,役银共享,人田共享。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放松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

清初,康熙帝实行“改名田亩”,定人数,雍正帝实行“摊地成亩”,征收统一的丁琪媛银。意义:人头税全面取消,个人管控更加宽松;促进农业发展。

6.半殖民半圈地开始时期:在土地方面,太平天国的“中国土地制度”以“凡田皆耕,众人共耕”和“处处不均”为原则,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

7.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同盟会(三民主义)的政治纲领包括“均地权”(民生主义),规定现有地价归原所有者,增加的地价归国家(卖者变成资本家,买者变成资本家,国家财政有保障)。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计划。

8.国共十年对峙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路线规定: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企业,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9.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在沦陷区,侵华日军强占了大量耕地,这些耕地被用来修路、堵沟、建机场,或分给日本移民。

10,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分给耕者,农村人口均分。实行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消灭封建剥削,发展农业生产。

11.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土地所有制。

从1953到1956,进行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

12.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期:人民公社运动的特点是“一大两大”(规模大,公有制程度高)、“一级两调”(绝对平均分配,公私财产自由使用)。以高指标、不顾后果指挥、作风浮夸、“共产主义作风”为标志的“左”倾错误十分猖獗。

13、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试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最终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责任制,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14,本世纪初: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等生态工程,取消农业税,实施农村低保、农村合作医疗等。,农村经济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