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反腐倡廉中关于腐败的历史、本质、对策的文章。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

(2005-9-16 21:03:17)来自:理论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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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生产党是中国工人舞台的先锋队。其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反腐倡廉是其一贯主张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在70多年的光辉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坚持不懈地同党内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并在长期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经受住了考验。回顾党的反腐败历史。总结党的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教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中国* *产党自1921年7月成立以来,一直高度警惕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在实践中坚持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纵观党的反腐败斗争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我党执政前的反腐败斗争

1949新中国成立前,我党虽然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了政权,有了地方治理的经验,但总体上仍处于被压迫被围困的状态,不具备大规模权钱交易的客观条件。再加上我们党主观上注重从严治党,坚持反对腐败,所以腐败不严重,廉政建设任务比较轻,反腐倡廉效果非常显著。极大地赢得了民心,成为中国* * *产党夺取全国胜利的重要条件之一。这一时期反腐倡廉的主要措施是:(1)注重思想教育。通过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克服党内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增强党员干部对腐败的免疫力。著名的延安整风运动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2)注重法规建设。1922年4月,最早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1926年8月4日,我们党最早的反腐文件——关于坚决清理腐败分子的通知出台。1933 15年2月15日,中华苏维埃*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发出关于惩治腐败和浪费的第26号指示。65438年至0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惩治贪污罪条例》,规定贪污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领导廉洁自律。民主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广大党员干部艰苦朴素,为保持政府的廉洁发挥了模范作用。

2.建国初期的反腐败

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我们党成为全国的执政党,执政党的地位,和平建设的环境。一方面为我们党提供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同时也便于我们党面对脱离群众甚至腐败的危险。为了经受住执政考验,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我们党实施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措施:(1)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1952年3月,中央经济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处理腐败、浪费和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决定和关于追回腐败者赃物的规定。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惩治腐败条例》,在此后多年的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整风整党。1950下半年开展的全党整风运动,重点是解决各级干部的作风问题。从1951下半年到1954春季的整党,解决了基层党组织的各种问题,包括腐败问题。(3)开展“三反”运动。6月19510至2月1952,在党和国家机关开展了反对腐败、浪费和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 * *查处了120多万腐败干部,其中包括贪污腐败。4万多名腐败分子受到刑事处罚。刘青山、张子善和其他腐败分子被处决。上述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建国初期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势头,基本实现了政治廉洁,从而使20世纪50年代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成为党的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

3、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反腐败。

从1956到1966的“文革”前的十年,是我们党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巩固,加上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与此政治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党员中一些干部以权谋私的现象和官僚主义作风有所滋长。为了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克服消极腐败。党中央采取了以下措施:(1)党内整风。在此期间,为了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先后开展了四次大的党内整风运动,包括1957、1958、1961农村整风运动。(2)开展反腐败专项斗争。65438年至0960年,在农村开展了新的反腐败、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斗争,解决了一些农村干部的腐败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但被查出有“腐败行为”的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0%。有扩大的趋势。1963年2月,中央决定在县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反贪污盗窃,打击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新五反”运动。1963年9月,在“新三反”的基础上,中央决定在农村开展“四清”,最初是清户口、清仓库、清财产、清工分;后来发展成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组织上的大清洗,实质上变成了各方面的阶级斗争,误伤了不少干部。在“四清”运动中,毛泽东得出结论,农村三分之一的领导权不再掌握在健康人手中。

(3)建立干部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制度。1958年2月,中央下发了《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导致干部下放劳动的热潮,加强了干群关系,但也开始出现形式主义和极端主义。从以上措施可以看出,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重视,并将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但是,由于缺乏经验,仍然简单地沿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思想教育和群众运动的老办法,从阶级斗争的角度来认识和处理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因此存在扩大反腐败的倾向

4.“文革”中的反腐倡廉

从1966到1976,“文化大革命”,就毛泽东的主观想法来说,就是反修防修。它包含了克服党内消极腐败的明显愿望。毛泽东希望通过公开和全面地;“文化大革命”的形式自下而上地彻底暴露了党内的阴暗面。但由于“文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理论,过分夸大阴暗面,采取“大民主”的群众运动,所以“文革”时期的廉政建设不得不陷入误区。其基本错误是:(1)对党内消极腐败的估计过于严重。“文化大革命”开始的时候,毛泽东认为农村三分之一的政权不在我们手里,工厂企业相当大一部分领导权不在工人手里,党内已经形成了资产阶级司令部。这种对党内形势的认真评估必然会扩大反腐败斗争。(2)以“大民主”的方式反对消极腐败。“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认为以前党委领导的群众运动方式不能解决问题。需要在没有党委领导的情况下,开展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这种不需要党委领导的“大民主”方式反腐,只会助长扩大阶级斗争的错误,达不到反腐倡廉的目的。(3)防腐不治本,采用“穷贱法”。腐败的原因有很多,有意识形态的,有政治的,有经济的,有历史的等等。反对腐败,既要加强思想教育,又要处理好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大力发展生产力,铲除腐败滋生的物质土壤。然而,“文化大革命”只治了腐败,却治不了贫困。认为财富是腐败的基础,使得反腐败带有严重的禁欲色彩。(4)一些反腐做法走极端。最典型的就是把干部参加生产劳动的做法极端化,变成造反派排挤、打击异己的重要手段,失去了廉政的本来意义。总之,“文化大革命”不仅是一场内部混乱,而且是一次失败的反腐败实践。虽然由于扩大化的阶级斗争的高温高压,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形式受到抑制,但以“走后门”为特征的不正之风和组织人事上的不正之风在“文革”后期普遍蔓延。

5.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反腐倡廉。

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极大地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为遏制腐败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也会从制度上堵住腐败滋生的漏洞。所以,总的来说,改革开放有利于反腐,而不是反过来。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政策法规上的漏洞和空白。再加上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反腐败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比以前更加艰巨复杂。新时期,我们党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继承和发展以往反腐败的有效做法的同时,摒弃以往群众运动的做法,努力探索改革开放条件下廉政建设的新途径。主要措施有:(1)加强纪律检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了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了各级行政监察机构,促进了廉政建设。(2)完善反腐败立法。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这是一部惩治腐败的专门法律。1987,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法律的完善。(3)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加强自身建设的规章制度,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4)开展反腐败专项斗争。65438年4月至0982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开展了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重点打击和解决干部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套汇走私等问题,取得了很大成效。198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限期投案自首的公告,监察部也发布了贪污贿赂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限期主动交代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发出后,还开展了一场专门的反腐败斗争。

(2)

总结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我们党反腐倡廉主要遵循了这样一套方式,即思想教育、群众运动和法制建设。其实这就是反腐倡廉的三大思路。应该说,这三大思想仍然是我们今天反腐倡廉应该遵循和借鉴的。但我们在遵循和借鉴它的时候,应该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去其所用。

第一,不再搞运动,但要发动群众,造声势。我们党和毛泽东同志在反腐败斗争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要相信群众、动员群众、依靠群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但是,在发动群众的方式问题上,毛泽东只是简单地沿用了革命战争时期发动群众从事政治运动的非常有效的方式。事实证明,这种方式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迅速发动群众,形成强大的声势,从而对腐败分子和行为产生明显的震慑作用,收到反腐倡廉的效果。但在社会主义时期,频繁而大规模的政治运动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如助长无政府主义,削弱党的领导,混淆政策界限,挫伤群众积极性,导致动机和效果出现偏差。历史经验证明,依靠群众运动来反腐不是正确的选择。因此,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时明确指出,当经济建设受到自由化思潮和腐败现象的干扰时,“处理这些问题不能走老路,不能搞什么政治运动”,但反对腐败不搞群众运动,并不等于不发动群众参与。作为工作方法,还是要发动群众,发动群众,造成一定的声势,这样才能彻底揭露和打击一切腐败现象,教育全体党员人民。这就需要运用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等手段,激发人民群众的觉悟,动员人民群众,营造全社会反腐败的大气候、大环境,让腐败无处藏身,受到应有的惩罚。

第二,既要从严治党,又要有制度保障。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的建设。重视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民主革命时期,正是由于我们党从严治党,高级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以身作则,极大地促进了党的廉政建设。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斗争仍然需要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高级干部以身作则。但历史经验表明,从严治党,仅靠惩罚手段严格要求高级干部,可以起到本质的示范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党和政府的反腐防变问题,也不能长期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必须从根本上遏制和消除腐败。关键是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很多案例表明,有了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反腐败斗争才能有章可循;领导以身作则容易,人民监督容易。因此,反腐败斗争必须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标本兼治。这就要求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使宪法监督、司法监督、党纪监督和行政监督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始终发挥作用,秉公查处各种腐败行为。

第三,既要重视思想教育,又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把反腐败斗争与反贫困斗争结合起来。通过整风整党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人生观,既是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实防线,也是保持官员清正廉洁的精神支柱。所以,任何时候,加强思想教育和防腐的优良传统都不能丢。但是,为了使反腐败斗争取得成效,我们还必须消除滋生腐败的物质短缺的经济条件。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其他一切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不能干扰和冲击这个中心。因此,开展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必须使反腐败斗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两者结合起来,使反腐败斗争不断向前发展。

第四,既要重视专项斗争,又要重视经常性工作,努力把阶段性战斗和长期斗争结合起来。纵观历史上的反腐败斗争,我们可以看到,反腐败斗争具有阶段性特征,即经过一段时间,腐败发展壮大后,我们会发动一场阶段性的战役来打击它,过一段时间后再发动。这说明腐败有顽固的特点,不是一两次阶段性战役就能消灭的。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不是一场战役就能完成的。因此,反腐败斗争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循序渐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还应该有长期战斗的思想,注意经常性的反腐败工作,并且不停顿地继续抓下去,不能等到腐败严重了才展开反腐败斗争。特别是在新旧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经济生活中的一些无序会导致腐败频发。为了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必须把阶段性战役和长期斗争结合起来,掌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

第五,把反腐败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争取改革和廉政建设的双重效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反腐倡廉实践表明,在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形成行政权力,计划权力对资源配置仍有一定作用。此外,新的改革措施一开始就不完善,漏洞很多,这给了以发展市场经济为名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可乘之机。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出来后,可能会诱发一些新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如价格双轨制下的“官员落马”,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土地审批部门出现的大量问题,金融、房地产、期货市场的一些经济犯罪,表明腐败的热点和表现形式会随着改革进程不断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推出新的改革措施时,要根据腐败的动态特征和廉政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对策,杜绝打着改革旗号权钱交易的现象,达到改革和廉政建设的双重效果。

当前,我们党正在开展深入持久的反腐败斗争。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认真吸取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根据新时期的历史条件,探讨提出反腐败和反腐败对策,持之以恒,就一定能把消极腐败减少到最低限度,不断赢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作者单位:湖北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宋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