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发展了?
经济法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科学家的经济法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有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并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也没有民法的概念,更谈不上经济法。因此,有必要对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的经济法解释进行阐释。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系统、综合、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现阶段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商业协调关系,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我们应该从以下三点来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又要贯穿经济法体系,具有很强的覆盖性和衍生性,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部门内部的某个管辖范围。当然,这三项原则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有不同的侧重点。平衡与和谐是贯穿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的一个基调,创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的原则更侧重于市场调节法的要求,包括一些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经济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的出现是法与经济学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客观需要,反映在经济法中。更加强调宏观调控规律的要求,即在客观规律的指导下防止贫富分化严重,努力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的特征,既是责、权、效的统一,也是优先考虑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公平体现。
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原则,是经济法本质在基本原则中的深层次体现,而创造均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和经济资源合理配置原则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手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