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与旅游开发
在中国,文物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文物古迹的特点,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认真研究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当前的经济危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通过分析文物古迹的基本特征、文物旅游的发展现状以及文物古迹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进一步阐述文物古迹作为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应用,以期实现文物古迹的合理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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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大陆确定为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是文物保护单位主体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处于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县政府根据其级别划定,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和说明,建立记录和档案,并根据不同情况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见:文物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