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历史
原始社会,苗族以树叶为衣,以洞穴或树巢为家,以妇女为首领,这在大量的苗族古歌中有所体现。
从一些地区的亲属称谓系统中,也可以看到从母系制到父系制,从血亲婚姻到对偶婚的演变痕迹。
秦汉以后,封建王朝在大部分苗族地区设县,实行“附款不从,叛兵不追弃”的政策。
无锡地区的苗族先民已经开始从事农业生产,掌握了用木皮编织、用草染色的纺纱和染色技术,并出现了产品交换。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苗族原有的社会开始解体,原本由血缘关系构成的氏族公社逐渐发展成为具有地缘关系的乡村公社。
唐宋时期,苗族逐渐进入阶级社会,农村公社的首领拥有了对土地的支配权。
汉族封建经济通过与苗族的频繁交往,促进了苗族封建领主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一些“蛮酋长”和“蛮帅”成为世袭的“地方官”,拥有大量土地。
这些“地方官”中的苗族人成为农奴(称为“田丁”),耕种领主的土地,缴纳租金和和服进行免费劳动,不得不参加领主之间的战斗,为他们辛苦劳作。
南宋开始利用官职拉拢各族首领,以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很多地方官员得到了奖励,后来成了大大小小的土司。
元明时期,苗族地区的封建领主经济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明朝弘治十五年(1502),明朝中央开始在湖南城步苗族地区实行“改土为流”的政策,其他地区开始派流官。
苗族地区地主制的兴起,削弱了以地主制为基础的土司政权。
封建王朝限制了土司的权力,使土司制度走向衰落。
到明末清初,其他一些苗族地区开始改土归流,使地主经济得以顺利发展。
而湘西腊尔山区、黔东南雷公山区、古州山区至今仍处于“无君无主无从”状态,被封建王朝统称为“活世”。
其社会发展仍处于农村公社末期。
清朝雍正年间,大规模的“还乡”对封建领主的瓦解和地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对“活世”的军事征服造成了苗族的大量伤亡,严重损害了当地的生产力。
随着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和财富集中日益加剧。
乾隆年间,湘西有一万两石粟的大地主,到嘉庆年间,有七八千石粟大地主。
封建领主制度基本上在这个时候消亡了。
1840鸦片战争后,苗族地区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为了民族的独立和解放,苗族人民和其他各族人民一起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在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中都做出了贡献。
1949年后,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苗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