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解剖学的历史演变
1900以后,中国人开始引进西医解剖学,以丁为最系统。他是1903史静大学翻译学院的生理学教授。在教学过程中,我意识到解剖学名称的翻译比较复杂,给研究者带来很多不便,于是我把不同名称的解剖学和生理学翻译写在同一个表格里,把教会医院的新旧翻译解剖书和日本近期的解剖书与西方原文进行了约65,438+0,500篇的比较,连续发表在《医学世界》上。与此同时,王体玉翻译的《解剖生理学》也出版了。丁和王体玉对西医解剖学的启蒙,对中国解剖学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另外,有人用动物尸检来启蒙国人。
1909,江西省教育总会公共图书馆展厅当众给一只病狗做手术,给大家讲解狗的生理构造,是为了让人们从侧面了解人体的生理构造,同时给国人灌输解剖学知识,可谓用心良苦。持刀者不是中国人,是日本医者。即便如此,消息一出还是引起了轰动。“工商企业界有400多人。”
有识之士丁认识到纸上谈兵的局限性,呼吁“不仅要研究解剖学理论,而且要落实到实践中去”“是违法部门的专家办案。今后凡是没有家属接受犯人尸体的,都要请到当地政府医馆医院进行尸检。”颁布一部国家解剖学法规被提上日程。
1912 165438+10月22日,北京医学院院长唐二上书教育部,要求通过法案允许尸检。
1913 165438+10月22日,在其直接推动下,内务部颁布了《解剖学条例》,作为内务部第51号部令庄严颁布。尸检条例有五条,规定了四种可以解剖的尸体。第一条规定,“医疗从业人员可以解剖尸体的患病部分并研究疾病的来源,但必须征得尸体亲属的同意并提交给当地官员。”
1965438+2004年4月22日,内务部颁布了《解剖规则实施细则》,原因是关于解剖的规定过于简单。第1条规定,“所有得到国家公众和教育部承认的医学院和地方医院被行政部门认为是完全有组织和有效的,它们的医生可以在学校和医院进行尸检。”全文开头规定了可以进行解剖的医学院范围,比《解剖条例》更严格、更完整。以下重点介绍司法机关收集尸体的程序和解剖尸体的处理方法。
1929年5月13日,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内政部颁布了第二条验尸规则。全文***13条,第一条仍然规定了可以进行尸体解剖的医学院范围,而“愿意提供学术研究并按遗嘱支付尸体解剖费用”的规定仍然需要其亲属同意并向当地行政公署提出申请,这与第一条解剖规则一致,略有改进。"地方行政公署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处理前款所列的申请."
1933年,《卫生署尸体解剖规则修订稿》和《尸体解剖规则修订稿》颁布,使第二次尸体解剖规则更加完善和彻底,规定所有尸体解剖必须向官方报告,提交尸检报告后六小时即可进行尸体解剖。
在保存尸体盛行,不强调尸检的中国,两部现代尸检规则的颁布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说明尸检作为一种医疗实践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和保护,为我国西医尤其是解剖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说明尸检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终于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尽管西医前辈们不懈努力,但近代史上只有极少数人在死后立下遗嘱并献出遗体。也很难从刑场和监狱拿到尸体。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封建传统伦理道德仍然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此外,地方行政长官的干预也不容小觑。它的颁布本身就是对封建礼教的巨大挑战,是改变人们旧观念,接受西方科学知识的强烈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