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简介
首先,清军入关前后,大量妇女被抢,于是民间妻女交易盛行。清初的康、雍、甘三朝被称为“太平盛世”。然而,王在他的《西征随笔》中,以陕西为例写道:“不过,诸侯都是满洲人做的。这一代人不熟悉官制,贪婪暴戾。三十年来,也有为仁官服务的人。如果你拿左手,你要十倍就给十倍,你会很尴尬,直到你把孩子卖了,粘在你老婆身上。”
第二,生活极端贫困。根据毛泽东对兴国的调查,我们不难推断清朝的情况。“在兴国,地主富农不仅有老婆,还有几个小妾,中农10%,贫农手工业者30%,游民90%,雇农99%,他们连老婆都没有。”生活的贫困使得守妻现象比比皆是。第三,出于从众和从众。据《卓县志》记载,当地民风中仍有卖妻的陋习。男方家穷,女方家不干涉。而且卖给了一个姓,女家和一个姓还是以亲戚的身份互相交流。它不讲道德,还有这样的人。"
第四,夫权思想影响很深,女性地位很低。封建婚姻是建立在女性对男性的人身依附上的。女人一旦结婚,就成了男性家庭的私有财产。女人没有政治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丈夫孝敬妻子,丈夫伤害妻子;女人没有经济实力,必须依赖男人生存,受男人支配。妻子的作用是“承袭祖先,传承永生”。男人自己活不下去,自然要当老婆。
第五,清代有大量的通奸行为,导致了大量的离婚。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婚内奸淫”档案统计,乾隆年间,每年上报朝廷的婚内杀人案件要案平均在800件左右。在这800起案件中,约有250-530起是由通奸引起的。
第六,传宗接代的观念是妻子婚姻的思想根源。妻子的婚姻表面上看似与封建贞节观念相矛盾,实际上是这种封建女性美德的恶果。因为封建的贞操观念单方面要求女性对丈夫忠诚,以保持血统的纯洁。当“断子绝孙”的威胁直接关系到家族的兴衰时,贞操观念只能从属于“传宗接代”,俗话说“秀才有再嫁之意,女子无第二选择。”
第七,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在封建社会,农民生活极端贫困。因此,许多地区的宗族组织在制定宗族规则时都写下了要求人们互相帮助的条款。比如有的族谱规定:“丧夫以义最重要。若有孤儿寡母,最好能照顾,使幼有所依,保全性命。”但是,这种保护是有条件的。“那些因为有媒体抓住他们的野心或寻求他们的财产而离开他们母子的人是非常有罪的。”
这种互助不仅条件苛刻,实施起来效果也大打折扣,更何况像东北这样的移民目的地,由于人口流动,宗族组织已经不存在或者非常薄弱。到了清末,随着经济转型和外国资本的进入,农村经济崩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加不足。动机
因为穷而码:男人因为穷而卖妻是最常见的情况。比如“陕西巡抚之问:赵成都因贫而死,托人娶其妻许,由郭宽琦买为妾。赵成都再三要钱,郭宽杀之。”又如“黄万安捏其妻张为寡嫂,人谈之,卖与余姚县令,嗣欲借贷。因为没有人带他到部门,罪犯是著名的告诉他的妻子张丽卿叔叔买一个已婚妇女,希望勒索。它真的很狡猾。把黄万安和老婆比作妹子,一棍子打死一百个法。考虑的话可以再加一个,棒子六十。才一年。”清代野史大观?清朝轶事:“包不贵的时候很穷,娶了老婆。”这些都是典型的因穷买妻事件。人们视人如物,按年龄外貌定价,以妻子为商品换取生活资料。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妇女为了家庭生计不得不出卖自己,而被定罪的妇女往往别无选择,只能做出这一决定。辽宁省档案馆持有卖身执照,原文如下:“执照:征婚作家刘门阳,因丈夫去世,无财产,无子女,无依无靠。她没有亲戚朋友,天天哭,家里人可怜。所以她把自己从冰人那里卖了,愿意把她卖给周凤喜做老婆,还能活很久。三灶说她会让同家说清楚。媒人:李德公,老金夫人,元年九月十二日,杨取字。”这个档案显示的卖淫执照发生在1908。安东县妇女刘,奉天,因为丈夫去世,自己没有儿女,没有亲友,没有财产,没有理由留在婆家,无法再活下去,对自己的生活束手无策。家里人(杨婆家亲戚)看着很可怜,同意她另找人家。于是,杨委托媒人把自己卖给别人当老婆。这种自卖现象只能是女性走投无路时不得不采取的最后手段,未来的命运只能听天由命。
惩罚不忠的女子,如:“冯隐子:孙富有与兄弟之妻通奸,其夫将奸妇卖给他人为妻。”
女扮男装:赵端石看到被丈夫赶回家后,决定借机娶妻,并把儿子赵伯林许配给他做妾。尚和曹之铎打电话给胡幼仪,胡幼仪不肯和妻子离婚。罪犯威胁要起诉这位官员,从手稿中抽出一段时间,强迫他抄写。胡幼仪不敢效仿,他的继承人去大学衙门控制,但被囚犯孙静怡阻止。看到事情已经结束,罪犯告诉他的母亲陈稔,他将被允许与赵伯林结婚。“这是典型的抢别人老婆的案例。另一个例子是打算嫁给郑氏家族。他答应给郑家的母亲郑一份礼物,并叫他转到去和他商量,放弃再婚。陈正贪图利润,张君宝把利润作为彩礼送给了钱文。指示给郑长明写了一封休书,告诉郑生病了,并命令回家。郑长明和他的母亲强迫他与妻子离婚,郑长明抓住张晓的手和脚,并根据离婚的印章涂抹墨水。
和郑结婚,以同样的理论邀请他去郑长明家。吵架不服,听说何宗孝被冲,被打,把郑拉了回来。这类案件有两个特点:一是封建婚姻中往往忽视女性自身意愿;第二,矛盾的主要当事人往往是女方家庭和女方丈夫或第三者和女方丈夫,女性在事件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骗术:北方辅导:以妻范为妹,改嫁廖智德为媳妇,称其被拐,要求。重新站起来,并试图勒索金钱。再如:江杏买了武始作俑者的妹妹武氏为妻,后因贫困将武氏作为卖给为妻。曾向吴明确表示,过了门就趁机回头,由于没有空隙可乘,就决定抢。白天张等七人,晚上应邀去劫武氏,不肯伤害。清朝是一个宗法社会,从缔结婚姻开始就要求人们服从宗族的利益。“在这个复杂的系统中谁是最合适的新娘,决定这个问题的不是他个人的意愿,而是家族的利益。”所以,只要家庭需要,妻子作为家庭中“承宗庙,踩子孙”的工具,完全可以牺牲。而且由于在缔结婚姻时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愿,双方的婚姻都是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进行的,甚至形成了育儿婚等畸形婚姻。这样的婚姻不仅没有感情基础,而且妻子对已经做出的事情往往表现得漠不关心。一些女性甚至在被反复买卖后,以自己为诱饵参与了一些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