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农业税费制度有哪些重大变化?

在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王朝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统治地位,对税费制度进行了多次变革。其中影响较大的有五次:一是初唐的“租租调法”。租庸调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地租、税役、户调三种税役制度的统称。公元624年开始实施,是当时的主要收入或税收来源。租租调整法比以前的税制更轻更合理,特别是役期每年不得超过50天的规定,大大减轻了前朝过多的强迫劳动,也为后人以钱代役开辟了道路,对缓解民力,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是唐代的“两税法”。公元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施了两部税法的改革。一是合并税目,将当时混乱复杂的税种统一起来,合并为户税和地方税;二是集中采集时间,每年夏秋两次采集;三是费改税,将各种收费改为常规税,合并到两个税种中,作为两个税种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是明代的“一鞭法”。公元1581年,明朝接受了内阁首辅张的建议,实行了鞭刑改革。所谓“一鞭法”,简而言之,就是把各种徭役、田赋、杂费合二为一。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又一次重大的税费改革。第四,清朝的“坦丁入穆”。这是清政府将世代交往的丁银纳入田赋征收的一种税制。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缓和阶级矛盾,清政府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后征收丁银以康熙五十年的人数为标准,固定350多万丁银,这样以后孕育的人数就永远不加了。这就为土地的亩均化创造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檀鼎先在广东试行,后逐渐流传全国。第五,清代的“火耗归公”。因为百姓交的是块银,郡县需要以有炼损为借口,整块纳税,所以加了火耗。公元1724年,山西巡抚诺敏等人提出“还火消费于民”的建议,被雍正帝采纳:将火消费改为正式的附加税,统一各省征收的税率和数额,由州县征收;不是地方政府收火银,而是上缴国库,再由中央政府拨一部分银给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