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关税有哪些?

清朝鸦片战争前的内陆关税,也就是后世所谓的不变关税,包括常税、商税和海运物资。正税在原产地征收,属于货物税;商业税是按从价税率征收的,这是对商品征收的通行税。船材沿袭明朝的钱俗,按船梁头大小征税。

清初常关,分户工。户部以户部为首,如乾隆时期的京城崇文门,直隶的天津关,山西的沙湖口,安徽的凤阳关,江西的九江关,湖北的武昌关。

海关主要征收竹木税,工业部主管海关。关税收入用于建造粮船和军舰以及修理费用。但有些海关,如盛京的浑河、直隶的大河口、山西的沙湖口,是按户经营的。

清初,地方海关组织由特设机构监管,外国官员管理,督抚监督。内地关税隶属关系并不统一。

在税制方面,清初是严格的。比如:打击税收外溢的好处,以减轻税收负担;同意刊刻关税条例,在本省门户竖立木牌刊刻告示,告知商人;它还多次制定关税和税率标准。但乾隆初年出现了私增口岸、滥设税务所的情况,频繁通关的弊端再次显现。

恒定关税税率,按照雍正、乾隆年间户部的惯例,是以从价5%为基数,但并未实行。一般来说,每个海关的关税税率主要是以货物过关税为主,还有附加费和手续费。

1684年,清政府解除海禁,允许外商在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进行贸易。由于西方海贼商人的不法行为,清政府决定取消其他几个通商口岸,只允许在广州通商。直到中英《南京条约》签订,这种情况才得以改变。

清初的对外贸易沿袭了明朝的各项贸易制度。从康熙皇帝开海禁到鸦片战争,来华进行贸易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荷兰、丹麦、瑞典等。英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税征收、货物分配税和船舶票据是两个部分。征收货物税没有一定的关税。除了正税之外,还征收各种规定和附加费。一般来说,正税较轻,但附加部分有时是正额的几倍。

1689颁布的海关征收规则分为服装、食品、物品、杂物四类。进口税率4%,出口税1.6%,都是从价计征。除了按条征税之外,每船征税2000两,这是吨税的开始。

1728中还确定了外国船只的进出期限和米、粮货物的数量,公司对外国进口商携带的货物另付一分,这叫交割。

1757年,西域船只抵达定海。为了抵制洋货,浙江远洋船税增加了近一倍。

清朝初期,海关主权完整,但对商人征税。外商在海关的贸易必须由官方认可的经销商间接销售。行商为了在中间获利,会以卖价每两银子用3分钱。然而,外国商人以公开贿赂的方式进行大规模走私,造成了严重的国家关税损失。

土地税是商人购买商品到达商店时征收的税。清初全国没有统一的税法,地方官随时征收,没有定额。一般来说,在每一个集镇,都是依附于关税征收的。其收入中的钱交给地方当局用于公共开支,不包括在国家税收中。

牙科税是由牙科公司或牙科经销商征收的税。牙医和牙医是当时城乡市场的中间商人,抽取买卖双方的佣金,代表客户洽谈交易或买卖商品。

牙膏的税率因地区而异,一般按资金或营业额分为几个档次。比如江西规定,上级付3两银子,中层付2两银子,下级付1两;湖北规定,上级出银2两,中级出一两,下级出五两。偏远乡镇,上级有一两个,中级有五个,下级有三个。支付的银量根据支付能力而不同。

除了牙膏税。我们还要交年捐,就是牙所开张后,每年分两期,按营业额分等级,税在50两到1000两之间。清初创设该税时,为典当行营业税,由典当而生。普通当铺或

小的房贷店在拿到营业执照的时候需要每年缴纳一次地税。1652年制定《典当行税收条例》,每家典当行每年收取5两白银。1664中规定,每年缴纳白银根据生意大小,有5两、3两、2.5两不等。契税又称农地契税,是对抵押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卖的一个教训。

税收。清初只买房契,不买房契。后来逐渐变成了房契。1647中规定,土地房屋私卖的,每卖一两,买受人支付3分钱,并在租约末尾加盖公章作为证据。1729中规定除了每个契税加三分之外,还要加一分作为考场费用。税收合同法,这个法律的税率,购货合同是9%,合同是4.5%。除了以上的税,还有牲畜税、汽车税、鲜花捐、灯捐等等。各省新设立的名称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