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盟与联合国高中历史论文的比较研究
尽管联合国与国际联盟之间有着不可否认的历史联系和传承,但联合国绝不是国际联盟的简单延续和复制。它不是机械地照搬国际联盟的经验,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加以推进和发展。联合国和国际联盟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它成立的背景不同。虽然两者都诞生于二战后,创始人都试图通过大型国际组织来防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建立战后国际新秩序,但国际联盟是在一战后的巴黎和会上成立的,盟约初稿仅用了11天就完成了,先后被纳入与德国、奥地利、保加利亚、匈牙利的和约中,分别成为其中的第一部分。这种先天缺陷必然使国联的政治基础极其脆弱。几个核心大国在重大国际问题上追求各自的国家利益,无法通过协商采取共同行动。联合国诞生于二战反法西斯的烽火中,《联合国宪章》经历了长期酝酿和反复磋商。《宪章》提出的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充分反映了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的全世界人民对和平的渴望。
第二,参与者不同。垄断和操纵凡尔赛和会的英、美、法、意、日都是帝国主义列强。国联虽然从最初的42个创始成员国发展到后来的63个,但在地理和政治结构上并没有摆脱“欧洲中心”。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美国和苏联成为世界上两个最有潜力的国家。而美国并没有加入国联,苏联只是在1934年国联衰落时期才成为成员国,1939年被驱逐。国联的实权掌握在英法手中,英法视国联为自己战利品的捍卫者。正因为国联缺乏一个世界性国际组织应有的普遍性和普遍性,所以它不能代表各国广大爱好和平人民的利益。联合国的创建者中,有反法西斯的西方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有苏联和东方大国,有中国和印度。联合国成立之初,共有51个创始成员国,覆盖六大洲,代表了世界80%以上的人口。到65,438+0,995,国家多达65,438+0,85个,其中发展中国家近65,438+0,20个,占成员国总数的2/3。这给联合国成员的结构和权力平衡带来了巨大变化。新成员国主要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独立国家。他们的团结意识不断增强,在维和、人权、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明确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联合国内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自5438+09710年6月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以来,中国在历届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以及联合国所属各机构中,为世界和平、安全与发展,为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联合国秘书长的遴选发生了重大变化。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已有六任秘书长,其中三位来自西方发达国家,三位来自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最近两任秘书长是秘鲁的德库埃拉尔和埃及的加利。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根本上说,联合国之所以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是因为它正在逐步摆脱少数西方大国控制的局面,代表占世界人口4/5的广大第三世界人民的利益,表达他们的愿望和呼声。
第三,运行机制不同。《国际联盟盟约》的目的不仅极其简单,而且模棱两可。序言和正文虽然包含许多维护和平与安全、解决争端的条款,但内容空洞,没有切实的执行保障。这主要表现在:(1)缺乏稳定性。加入国际联盟只需要大会的同意。盟约规定成员国可以自行退出,这使得国联可以随便进出,就像一个松散的俱乐部。共有65,438+08个国家退出或被驱逐,使国际联盟难以有所作为。(2)不够清晰。大会和行政院的权力划分不明确,相互制约,难以开展工作。(3)缺乏权威性。国际联盟在形成决议时采用一致通过原则,使成员国普遍拥有否决权,从而失去了采取有效行动的可能性。(4)缺乏约束力。国联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所以不能以军事手段强制执行决议,迫使违反盟约的成员国就范,而只能通过经济制裁施加必要的压力。不幸的是,这种制裁并不彻底。联合国纠正和防止了国际联盟运作中的上述弱点,不仅规定了明确的宗旨和原则,而且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例如,宪章中包含了关于成员国分裂、新成员国加入的条件、暂停成员国权利和驱逐成员国的条款。成员国分为创始成员国和成员国。接纳新成员的两个先决条件是安全理事会的“建议”和大会的“决议”。大会应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将屡次违反《宪章》所载原则的会员国从联合国除名。然而,《宪章》中没有关于已除名会员国重新加入联合国以及禁止或允许会员国退出联合国的规定。这些无疑从组织结构上增加了联合国成员的稳定性。此外,联合国对六个主要机关采取了明确的“分权”原则,使它们的权力不仅不同,而且相关,分工不分。为确保联合国的灵活性、快速性和高度权威性,《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赋予以五大国为核心的安理会,赋予其做出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的强制性决议的权利。《宪章》废除了《国际联盟盟约》一致通过的原则,在相关条款中明确纳入了大国地位和大国一致性的内容。表决程序采用两种方式: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和简单多数。否决权仅限于安全理事会,而且只给予五个常任理事国。这使得联合国具有国际联盟从未有过的活力和权威。此外,联合国有权派遣部队,作为安全理事会控制下的常设军事力量。这样,联合国不仅在道义上,而且在军事上使其决议具有强制性。
第四,对待战争的态度不同。《国际联盟盟约》虽然包含了很多实现集体安全的条款,但并没有宣布战争非法,只是不允许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战争。这在客观上为侵略者发动战争提供了机会。此外,该公约没有明确界定侵略,没有禁止侵略国加入国际联盟,也没有对侵略国进行强制性制裁。《联合国宪章》不仅放弃了战争权,也放弃了诉诸武力的权利。它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和彻底的惩罚侵略的机制,同时具有维和实力。
第五,对经济和社会问题以及人权问题的关注程度不同。国际组织从只过问和平安全问题发展到兼顾经济社会问题,是从国联开始的,这的确是国际组织史上的一大创新。《国际联盟盟约》规定,例如,确保公平和人道的工作条件,监督关于贩运妇女、儿童、鸦片和有害药物的各种协定的执行,维护运输和过境自由,在国际舞台上预防和根除各种疾病,管理已建立的国际事务机构等。然而,国际联盟关于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条款范围狭窄,仅限于管理和监督。可惜不稳定,最后名存实亡,所以很多这方面的努力往往没有尽头。联合国非常重视经济和社会问题,因为实现和平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更快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和社会问题在《宪章》中占据非常突出的位置。第一章确定了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宗旨和原则,第9至13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应促进更高的生活水平、充分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宪章》关于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原则,从服务到福利,几乎涉及人类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更重要的是,为有效落实上述规定,章程以经社理事会为中心,精心设计了190多个运行机构,有效分工,各司其职。截至目前,联合国共制定了四个发展十年战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早在1963,联合国就成立了社会发展研究所,致力于研究如何改善全世界穷人的处境,让更多的穷人参与到社会发展中来。在社会发展问题中,联合国特别关注妇女、青年、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特别关注维护他们的切身权益。
在人权和自决问题上,《国际联盟盟约》仅在第23条和第25条中涉及人权保护和人道主义,实际活动并未充分开展。联合国不仅努力改善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且积极促进人类发展,注重尊重和保护人权。《宪章》中关于人权的条款以及联合国制定的关于人权的宣言和公约在内容和范围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在近70项人权宣言和公约中,《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最为著名,它们共同构成了联合国人权原则的基本框架。其中,1948、1948年2月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系统地提出了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此外,大会决议还将民族自决权界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宪章》首次将民族自决权作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其宗旨之一是“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友好的国际关系”。《宪章》第三章包括非自治领土宣言、国际托管制度和托管理事会,以促进殖民地独立运动的发展。
第六,联合国充满生机和活力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战后新科技革命的国际环境。新科技革命使世界强国之间的竞争从传统的利用军事手段转变为利用高科技占领市场。正是由于新科技革命的推动和影响,联合国才能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新科技革命为联合国的各项进步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国际舞台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联合国也抓住机遇,关注和解决科技革命带来的大量问题,通过不断丰富和调整来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