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改土归流的内容、意义和作用
历史背景清朝雍正时期,在西南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实行官制政治改革。元朝实行的土司制度有很多弊端。土司在国内残暴统治人民,很少反抗中央政权,骚扰与他们接壤的汉人,土司之间战争不断。为了解决土司割据长期存在的弊端,明清统治者大多主张改土为流的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设立府、部、州、县,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动官员管理。康雍统治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是一位有事业心的君主。因此,大规模实施土地改革和归还土地的条件已经成熟。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多次上书,全面阐述还乡的必要性,并要求立即实施。他建议先擒下不法酋长,再用兵镇压;它应该首先自动提供,土壤应该其次被没收;也就是说,这两个士兵都应该被使用,而不是被完全依赖。以武力相威胁,努力用政治手段解决。他要求调整云南、贵州、四川等省边境不合理的行政区划,统一事权,使地方官员有所作为。雍正帝很欣赏这一点,并让他小心处理。同年五月,首先镇压了贵州长寨土司叛乱,建立长寨堂(今贵州长顺)。不久,清廷将原本隶属四川的乌蒙、镇雄、东川划归云南。鄂尔泰派游击哈领兵,剿灭乌蒙地方知府卢和镇雄地方知府隆庆侯的义军,建立乌蒙府(后改名昭通府,今云南昭通)和镇雄州。云贵还乡的巨大声势很快就打到了广西。五年,清廷以威慑力罢免司城地方知府岑,在南盘江以北地区设立永丰府(今贵州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划归贵州管辖。雍正帝于6月底任命鄂尔泰为滇黔桂巡抚,以统筹滇黔桂的还田还流事务。同年,贵州按察使张广思奉命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张广思领兵进入黎平府古州(今贵州榕江)和都匀府丹江(今贵州雷山)的苗族、侗族村寨,设立互谅处和民政处。与云南、贵州、广西接壤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土司已经接近内地,影响力有限。迫于形势的压力,他们要求交出世袭领地和酋长印章,归还中央政府。于是在督抚和官员的管理下,设立了村、县。当土司的世袭制度被废除后,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受到不同的对待。对于自动打印机,参与奖励,或者给天下,或者给现在的武直。对反抗者进行惩罚,没收其财产,并将其转移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大陆省份,并安排其在阿贝尔·塔马塔的生活。在设立州县的同时,增加了军事机构,如云南的乌蒙镇、昭通熊伟镇、普洱魏源镇,贵州的古州镇、太公镇,广西的右江镇,湖广的永顺会、永绥会等。在土地转为流动的地区,清政府查户、丈量土地、收税、建城、设校。本来土司只缴纳少量的贡品,保留了大量的白银免遭百姓的残酷掠夺。改革后,改变了征税的方法,废除了原来的收土司制度。像内地是按一亩征收的税,金额一般比内地少。土著人民遭受的剥削略有减轻。土地转为流动的地区有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五省,其中贵州省土地转为流动的面积较广,大致相当于原县的面积。参与改革的民族很多,有壮族、彝族、苗族、哈尼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结果回到故土后,一些上层祝酒人不甘心失败,一直想办法恢复。而清军有的在新区掠夺,有的流寇军官不善经理,突然加税,发徭役,自己受贿勒索。此外,新建立的洪水营地大部分是从邻近地区转移过来的,造成了原有地区的空旷。这不仅给了原土司造反的借口,也给了他们可乘之机。十三年春,贵州古州、太公一带的上苗人鼓动百姓发动叛乱。叛军深入丹江、黄平、凯里等地县,但雍正帝派兵镇压。乾隆皇帝继位后,任命张广泗为七省总管,于乾隆元年(1736)平定叛乱。清廷下令在新区废除赋税,并按当地习俗审理民事纠纷,以巩固土地改流地区的统治。雍正年间,只在西南少数民族的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转用,还有很多地方没有改。(据清稿,中华书局,1986版,卷13,95年通志,户部食货制度,3482页,乾隆二十二年《甘肃番子土人,责成土司查考》可引为佐证。)即使在改革区,原酋长的残余依然存在,他们仍然不同程度地控制着原民。但改革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反叛因素,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对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