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法史

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民法典。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804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改,它在法国仍然有效。最初命名为《法国民法典》,1807年更名为《拿破仑法典》,1816年更名为《民法典》,1852年更名为《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起,习惯上一直沿用。

法国民法典于3月21804日通过。除总则外,法典分为三部分,第***条2281在法国民法典第一版封面。第一部分是属人法,包含对属人法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公民权利的主体。第二部分是《物权法》,包含了对各种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它是关于静态的公民权利的客体。第三部分叫做“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内容相当复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质押抵押法;最后,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这一部分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到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立法原则这部法典可以概括为三项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和契约自治原则。

就自由和平等原则而言,该法包括两项基本规定。第11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指非政治权利,包括个人权利、亲属权利和财产权利。第488条规定,成年人(由1974变更为18)年满21周岁,达到该年龄后,除婚姻印章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具有民事生活中的一切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就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尽管对这种能力的享有有一定的法律限制。

(2)就所有权原则而言,该法第544-546条赋予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充分和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的定义是“绝对不受限制地使用、受益和处置事物的权利”。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只能基于公共福利的理由,并以所有人都得到公平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获得由该财产产生并附着于其上的一切东西。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使用、获利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保障。法典还规定了他人财产的用益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很重要。

③合同意思自治,或者说合同自由原则,在第1134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合同违反了法典第六条所述的公序良俗,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的协议,其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法律效力,或者是为了将所有权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或者是为了产生某种债务,或者是为了解除当事人先前订立的债务,或者仅仅是为了变更某些已有的协议。这一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以等同于法律效力的相同意思表示,使他们通过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改变了他们原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合同意思自治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未经* * * *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法典最初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基于这些概念,立法者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合同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迟延履行、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等等。

在法国民法典中,用了1000多条来规定契约的义务,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以形式平等和自由的名义实施的,是自由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批判了这一原则。

随着65,438+000年来法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该法典已经修订了65,438+000多次,以不断适应新的形势。

法典的影响在许多资产阶级国家有相当大的影响。首先,它适用于1804年原属法国的一些国家,因而自该法典实施之日起就属于其有效范围。比利时和卢森堡仍然把它当作自己的法典。这部法典在法国的一些前殖民地仍然有效。例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现行民法典部分基于该法典,部分基于巴黎习惯法。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从1825开始采用此法典,但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其次,一些国家根据这部法典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例如,1838的《丹麦民法典》就是基于这一法典,1940的《希腊民法典》也是基于这一法典。最后,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在编纂的时候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这个法典的影响,比如德国民法典1896,瑞士民法典1907,葡萄牙民法典1867,西班牙民法典1889,西班牙民法典6544。

德国民法典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10月0900+65438+1,继续适用于德国* * *和德国。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结合了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是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而制定的,所以其内容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的需要。但是,它在某些地方仍然保留着德意志勇克地主经济的特征。在立法技术上,不同于法国民法典,条款清晰简洁。全文共2385条,分为总则、债务关系、物权、亲属、继承五个部分。另外附实施法第218条,多为准据法规则。这部法典的一些条款已经修改了很多次,尤其是在纳粹统治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亲属和继承两部分被大幅度修改。其他三部也有一些单行法的修改或补充,但法典的基本内容没有变化。这部法典对一些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和中华民国的中国民法典都不同程度地参考了这部民法典。因此,西方法律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是在大陆法系中与法国法系并存的德国法系的代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