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合同启动确认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
发盘也叫要约、报盘、报盘、出价或报价。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针对的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有效要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无论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提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可以确定谁提出要约。一般来说,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但在某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提出。例如,商店销售明码标价的商品,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第三,如果要约被要约人接受,要约必须表明其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当事人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而发出要约,要约人应当在遗嘱中表达这一意愿。要约作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包含了可以履行的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双方达成订立合同的协议,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承诺,有效要约必须受受要约人的约束。
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发出要约邀请时,双方仍处于缔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要诱使他人发出要约,就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形成合同,也不能因要约人自己的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其发送要约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向不特定人发出;在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供对方考虑,而在要约邀请中,邀请人不提出合同的主要具体条款;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但要约邀请的发出不具有法律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是否成立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邀请人和相对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出的标底、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都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普通商业广告的主要作用是在最大、最有效的时空领域内,建立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或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介绍其销售的商品,以引起不特定的人购买该商品的欲望,从而向自己提出购买该商品的要求。因此,商业广告本来就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如果在商业广告中明确表示要约,或者悬赏广告中写明完成某一行为的人将获得报酬,因为其内容具体确定和表示只要相对人承诺受该承诺约束,就应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例如,甲公司因建设工程需要急需水泥,故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三家水泥厂发函电报,函电内容为:我公司急需水泥,型号为××。如果贵厂有货,请尽快函电,我公司愿意派人购买。A发出的信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一方面,书信、电报中明确写着“请尽快来信”,表明A希望B、C或D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A提出“我们公司愿意派人去买”,意思是派人去洽谈购买,而不是去提货。同时,函电不具备要约的要件,即函电不具备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的有效与无效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确定要约的到达时间,在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应当基于相对人对要约内容的理解;在非口头对话的情况下,只要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点,即视为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载有要约的信件投入受要约人的邮箱的,自投入邮箱之日起,视为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同理,《合同法》进一步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明具体系统的,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有效的要约具有以下法律后果:第一,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根据自己的承诺取得了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即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成立;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约人不承担责任。第二,要约人发出要约时,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答复的期限,称为要约的有效期。在报价有效期内受其约束。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有义务与之签订合同;要约人向具有特定对象的要约人发出要约时,不能向第三人发出同样的要约。如果要约人用一种对象向另一方发出要约,那么只有当第一个受要约人的数量满足时,其余种类的对象才用于向第三人发出要约。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第三,口头要约约定承诺期的,在承诺期内有效;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未立即承诺的,要约无效。书面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限内有效;如果期限不固定,要约在通常情况下收到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限内有效。如果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就无效。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有权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布要约的取消,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首先,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二,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表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要约在撤回时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回不会影响受要约人的利益。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了履行的承诺,则撤回要约不具有消灭的法律效力,要约人仍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人作出的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要约人可以根据情况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为要约人要撤销的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受要约人完全有理由做好订立合同甚至履行合同的准备,所以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第一种情况,实际上要约人主动放弃了撤销要约的权利,因此不可能再次撤销要约。第二种情况,通常,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可以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行为推断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以前的交易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因此,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要约撤回与要约撤回的区别在于,要约撤回只能在要约无效的情况下适用,而要约撤回适用于要约已经生效的情况。
要约的无效,又称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法律约束力,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失去了成立的基础。根据合同法,要约的无效有以下四种情形:
首先,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即当受要约人未能接受要约中规定的条件,并以明确的方式通知要约人时,该要约无效。拒绝通知的到达时间和要约的到达时间应该相同。在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如果受要约人改变态度,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后,即使在承诺期内表示同意,其意思表示也视为新的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如商店定价的商品,不因特定人的拒绝而消灭。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要约无效。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也是受要约人的承诺期。受要约人逾期未作出承诺的,要约无效。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承诺的,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的,要约仍然有效。否则,该承诺可视为允诺人发出的新要约,原要约人成为新的受要约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原要约将被视为无效,受要约人将向原要约人作出新的要约。实质性变更主要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仍然有效,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的承诺也有效,但要约人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诺被做出并交付给要约人,合同就成立了。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
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是向特定的人作出的,承诺必须由该特定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是向一定范围的人提出的,那么这个范围内的任何人都可以接受要约。
第二,承诺没有附加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接受,新要约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要约。
第三,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要约人作出。要约约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超过要约的有效期(承诺期)或者合理期限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要约的有效期,即承诺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合理期限一般指要约送达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接受要约的时间、要约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之和。承诺是对要约的完全承诺,它仅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因此,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合同就不能成立。
第四,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有几种方式:一是承诺方式应当符合要约提出的要求。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提出承诺方式的,受要约人必须按照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第二,要约中对承诺方式没有具体要求的,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取决于要约的形式),只要是明示的。第三,交易习惯隐含的接受方式。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长期合作的双方。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或当地的交易习惯,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表示意思,则视为已经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不能再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比如甲乙双方有长期供货关系。一般情况下,甲方付款,乙方发货,没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乙方将货物发送给甲方,而甲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表示,也可以认定为承诺。第四,推定承诺,即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行为作出的承诺有效。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声明不需要承诺通知,并将对方履行合同视为允诺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则合同自允诺人开始履行合同时成立。举个例子,商店里有明码标价的商品,一旦顾客付款,付款行为就是做出承诺,买卖合同成立。再如,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未给予答复,而是将款项汇给了甲方,则可以认为借款合同成立。
承诺期和有效承诺期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的,通过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对话方式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是电信方式。如果要约是通过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非对话方式包括书信、电报、传真和数据电文。
逾期承诺的后果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超过一定承诺期限或者超过合理期限作出的承诺。后果有两个:一是承诺无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告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否则为新要约。第二,承诺有效。只要要约人承认逾期的承诺,并能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即可视为有效,合同成立。
承诺迟延的后果,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承诺,但因交付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迟延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并认为其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由于邮局或者运输等交付原因,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超过期限的,受要约人本身没有过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对迟到的承诺是有效的,合同成立。第二,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由于承诺的迟延到达,要约人认为受要约人拒绝承诺,要约人有其他行为。如果承诺在此时到达,要约人可以及时告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而不予接受,承诺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接受生效。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生效。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承诺时,确定其到达时间的标准是:要约人指定一个系统接收承诺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指定具体的系统,第一次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致。一旦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撤回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以防止承诺生效。如果要约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为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所以不会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关于撤回要约和承诺的规定体现了合同法平等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意义和合同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