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选举制度的改革史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同年,65438年2月颁布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订方案将选民年龄降至20岁,候选人年龄降至25岁。同时,妇女也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这一修改方案,日本实行大选区制:按照地区人口比例,将全国划分为54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的候选人数从2到14不等。1946年4月日本举行的第一次大选就是这样进行的。但这样一来,各党派议员的票数过于分散,得票最多的自由党仅以140票获得绝对优势。为了改变选票过于分散的弊端,1947年3月再次修改选举法,将选区划分由大选区改为中间选区制:全国划分为117个选区,每个选区分配3-5名候选人。后来根据人口变化,适当调整选区,将全国划分为130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3-5名议员。
1946年日本颁布的新宪法,将参议院议员由天皇直接任命改为由普选产生。根据《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参议院有252个参议院席位,其中65,438+000个席位以全国为大选区通过统一选举产生。另外65,438+052名参议员最初是从中国的65,438+030个选区中选出来的,就像众议院一样。
1950年5月颁布的《公职选举法》对选举权、被选举权、成员名额、选举程序、选举活动、选举经费的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2年,国民议会通过了改革参议院议员选举方式的决议,将152名参议员由全国130选区改为地方选区,即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设立1选区,每个选区按人口比例分配2-8个席位;全国65,438+000个议席的参议员选举将改为限制名单比例代表制。在选举中,选民将直接投票给政党,而不是特定的候选人,而内阁总理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由天皇任命,间接选举产生。
1993年日本大选后,通过了《政治资金规正法修正案》和《政党援助法》,规定了国会选举中的资金问题。
1994年,日本再次改革议会选举制度,实行混合代表制(即双票制):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每个选区产生1名代表;同时将全国划分为11个大选区,其余300名众议员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选民在选举中同时投两票,一票投给小选区的候选人,另一票投给大选区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议员在小选区采用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但获得的票数不得少于有效票数总数的六分之一;在大选区选举中,一个政党只有拥有5名议员或大选区议员总数的20%,并在最近一次选举中获得2%以上的选票,才有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通过这次改革,日本现行的议会选举制度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