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6案62人同日宣判,两“黑老大”获刑20年,历史罕见!你怎么想呢?

湖北武汉两级法院对6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62人宣判,其中2名“黑老大”获刑20年。据了解,这一系列案件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等新型犯罪,6起案件62人同日宣判,在湖北司法史上尚属罕见,场面震撼...

据了解,2065438+2006年4月,牟鹏与周某等人在武昌区韩杰注册成立鸿腾公司,以公司为经营主体,下设业务部、财务部、贷款收回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名义上该公司从事不停车的贷款业务,以“套路贷”的方式攫取高额非法利益。

为扩大放贷规模,确保犯罪活动顺利实施,彭吸收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彭为组织、领导者,以周、王、陶、周二、彭为骨干成员,云、张、何、高、王、付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然后,彭等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套路贷”与客户签订一系列空白借款合同开展贷款业务,并随意以各种方式和理由使借款人违约,进而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使该组织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维持发展。

为了占有财物,该组织还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以及骚扰、纠缠、虐待等“软暴力”违法行为。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起,总金额654.38+0.36万元;三起非法拘禁案。

法院认为,彭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多名骨干团伙成员被判处9年以上有期徒刑。

165438+10月22日,曾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江夏区法院公开宣判。首犯曾被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骨干成员曾、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骨干成员和其他参与者分别被判处1年和3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该组织承包了江夏区鞍山街道的张正湖渔场,然后以这个渔场为基地,进行了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和破坏张争湖周边村庄和海湾正常的土地流转、水面承包和周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张争湖周边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同时,该组织非法控制了张争湖周围的村民,当地人民在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和控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工明确,多次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所得3900余万元,并将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扩大势力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招募多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的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作出上述判决。

165438+10月22日,一个以万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在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受审。2005年以来,方某、马某、邹某、、周某、、郑某、、朱某等人纠集、组织经营赌场,控制江汉区部分小区砂石生意。

其间,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有组织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案发时,该组织* * *已实施寻衅滋事3起,敲诈勒索多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非法拘禁1起,妨碍作证2起,窝藏1起。

江汉区法院一审宣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窝藏、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等20人的领导者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9名参与团伙犯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3个月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余参与组织外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的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165438+10月22日上午,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对一起“校园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尽管被告人陈某躲在桂阳,但他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武汉市扫黄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 16 5438+05 10月15,全市刑事拘留涉案犯罪嫌疑人4393人,查扣涉案资产16亿余元,查处厅局级干部2人。武汉中院的数据显示,在已经生效的53起黑恶案件中,308名罪犯中,有71名罪犯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7年6月至2018+017年6月,牟鹏等4人非法开办“爱分期”校园贷业务,主要面向大学生放贷,通过任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强行催收贷款、强迫借款人向他人借款偿还债务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

在此过程中,陈某多次参与,对借钱的学生实施催收、放贷等犯罪行为,先后敲诈数十名被害人人民币8万余元。

以彭为首要分子,为重要成员,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以* * * *实施犯罪,采用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彭等4人已被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涉案人员之一陈某至今未被绳之以法。

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洪山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法院对陈某公开宣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