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商丘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招聘信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进一步充实和优化市属学校教师队伍,为进一步提高和优化市属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供师资保障。
二、招聘条件
1.参赛选手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乐于从事教学工作,道德高尚,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
2.竞聘小学教师的,应当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竞争初中、高中、中专教师的,应当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3.参赛选手年龄原则应在35岁以下,已取得硕士学位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4.参赛选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和身体缺陷。
5.对于个别招聘学校提出的特殊要求,请在报名时直接咨询相关学校。
三。招聘学校、专业和人数
1,商丘中等专业学校招聘(23人):数控教师2名,语文教师2名,计算机教师2名,电子电工教师2名,电子商务教师2名,市场营销教师2名,1历史教师2名,物理教师2名,地理教师2名,数学教师2名,体育课教师2名。
2.商丘幼儿师范学校招聘(7人):舞蹈教师3人,音乐教师3人,1教育学心理学教师。
3.商丘行知学校招聘(10):初中语文教师2名,初中英语教师1名,初中政治教师1名,初中物理教师1名,初中音乐教师1名,小学语文教师1名,小学数学教师。
4.商丘市文化路小学招聘(6人):语文老师3名,数学老师3名。
5.商丘盲童学校招聘(5人):语文老师2名,数学老师2名,1生活老师。
6.商丘外国语实验小学(1学生):1英语教师。
四。招聘程序
(1)注册
1,报名时间地点
(1)时间:2008年4月20日至4月25日。
(2)地点:各招聘学校。
(3)联系人:
①商丘中等技术学校联系人崔13837009878
办公电话:0370-3101678
②商丘幼儿师范学校联系人刘广军13700704798。
办公电话:0370-6113266
③商丘行知学校联系人郭13837038843
办公室电话:0370-2895235
④商丘市文化路小学联系人李13700709090
办公电话:0370-2931878
⑤商丘盲校联系人曹13507699366
办公电话:0370-2515663
大招募:搜集整理。
⑥商丘外国语实验小学联系人戴13937032283
办公电话:0370-2911957
2.竞争对手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所有原件须交验,报名竞争上岗的学校留复印件)。
(2)本人简历(求职信)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两张。
(二)笔试
1,日期:2008年5月6日
2.地点:商丘理工学院
3.内容及分值:笔试内容为教育学和心理学,笔试满分为100。
4.笔试由商丘市教育局组织。
(3)面试:
1,时间:2008年5月8日-5月12。
2.地点:各招聘学校
3.面试内容和分数:
(1)满分60分,包括:①语言表达10;②教学设计20分;(3)黑板设计10分;(4)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20分。试教一节微课,时间15分钟,教学内容与招聘教师的课程一致。其中,中专专业课是现行教材的内容;高中是高一的课本内容;初中是一年级课本的内容;小学是小学四年级教材的内容,具体的教学题目由授课老师决定。教学标准由市教育局制定。
(2)答辩满分40分。①语言表达15分;②应变能力为15分;③ gfd得分10。答辩时,面试老师问了三个问题,被面试者口头回答。回答者回答三个问题的时间不超过15分钟。答辩的评分标准由各招聘学校制定。
4.想竞争数控课程、电子电气课程、电子商务课程的,现场操作;竞争舞蹈课、音乐课、体育课老师的要现场表演。操作和绩效评分标准由相关招聘学校制定。
5.面试由商丘市教育局和招办组织。
(4)体检
1.根据竞聘人员笔试、面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招聘名额1: 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2、由市教育局按照《河南省申报教师体检合格标准》,统一组织体检,具体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动词 (verb的缩写)就业和管理
1.笔试、面试、体检结束后,由市教育局确定拟聘用人选,招聘学校进行公示。
2.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由招聘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纳入人事管理序列。不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聘人员不得在学校工作。严禁学校自行招聘教师,对擅自招聘教师的学校,要追究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
不及物动词处理
1.受聘教师试用期一年,期间学校发放见习工资。
2.受聘教师试用期满后,招聘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留任,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享受相关待遇。
七、招聘工作纪律
大招募:搜集整理。
1.招聘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工作。凡在考试中弄虚作假、作弊、伪造或涂改档案者,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2.对参与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如玩忽职守、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给招聘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