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规定计算税前扣除的折旧和摊销金额。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企业所得税部分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贷款利息费用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对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贷款的利息支出,允许按照不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金额扣除。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竣工投产后各项贷款的利息支出。但是,竣工决算投产前建造和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利息,应当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纳税人经批准募集资金的利息支出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2)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发生在房地产竣工前的,应当计入相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三)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人对外投资所借入的资金,其借款费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直接扣除,无需计入相关投资成本。

(五)经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电信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属于企业正常借款费用,支付的利息允许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购买固定资产时,如果长期发生非正常中断,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当期扣除;但是,如果中断是购买固定资产的必要程序,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资本化。

(2)除非企业的借款明确指定用于无形资产的开发,一般情况下,用于非指定用途的借款费用分配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已按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收取的,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成本可按技术开发费的有关规定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进行资本化。

(3)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限的长短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长期借款,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没有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可以直接扣除全部借款费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外。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开办费,但购买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外。

2.工资和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具有雇佣关系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包括地区补贴、物价补贴、缺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以及其他与雇佣或用工有关的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对工资薪金实行税前扣除的企业,按照计税工资薪金的规定扣除。所谓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规定每月人均应纳税工资最高扣除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企业应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至每月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额内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内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某企业年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企业平均职工人数*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

实行扣除应纳税工资方法的企业,在扣除应纳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以扣除实际工资薪金;超标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薪金限额进行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调整计税工资薪金标准。

第一,企业中职工就业和用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工作或与之有提成关系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以下情况除外:

1)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工作人员,应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2)已领取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和待业职工;

3)住房已出售或租金收入计算为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管理人员。

第二,工资薪金范围的确定。

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基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等。但是,发生的下列费用不视为工资薪金费用:

1)员工投资纳税人分配的股息收入;

(二)按照国家或省政府规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6)员工退休、退职待遇的一切费用;

7)独生子女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的项目。

(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中实际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按照核定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以后年度实际缴纳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餐饮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限额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软件开发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科技厅审核的文件和证书;

2)为满足特定用户需求而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软件产品是以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的形式存储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求;

4)自产软件年销售额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以技术市场合同登记为准);

6)年度软件技术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5%以上。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上述三项基金分别按照应纳税工资总额的2%、14%、1.5%扣除(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确定的应纳税工资标准的,按照应纳税工资总额分别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分别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教育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工会提取和拨交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拨交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不能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发[2000]16号),技术质量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提取2.5%的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电信失业需要高素质的员工,需要不断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允许电信企业按照应纳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4.公益和救济捐赠

(1)纳税人(不含金融保险)用于公益和救济的捐赠,允许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灾的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所谓公益性救灾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我国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自然灾害灾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僵硬老人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全国老龄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色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等。

(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的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规定如下:

一、“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1)红十字会为救灾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中开展的救援和救助活动;

2)红十字会开展的保健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的初级卫生保健培训,以及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援;

3)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

4)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数据库(中华骨髓库)及其他相关人道服务;

(五)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

6)红十字会青年工作及其活动;

7)国际人道主义援助;

8)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九)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0)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赋予红十字会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第二,受赠人和赠与人的资格认定:

1)红十字会完全有资格作为受捐者。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办事机构和编制,由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对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允许捐赠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一些有捐款捐物资质的红十字会。由政府部门主办或仅隶属于政府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是具有受赠人和捐赠人资格的红十字会的组成部分。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重大活动时接受捐赠和捐款(以总会文件为准),才能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此外,接受定向捐赠或捐赠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捐赠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从所得中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老年托儿所)。

4)自2006年7月1日起,允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从收入中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城镇(不含县及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和村庄的小学和实习,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还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或者办理捐赠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者捐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将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年活动场所(含新建)提供的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场所,以及开展校外活动的青少年活动中心。

(六)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中国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公司、京剧公司等国家级艺术表演团体捐赠。

2)对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的捐赠。

企事业单位通过中国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进行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上述四项除外),不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公益性救灾捐赠的计算和调整

1)慈善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43行“调整前收入”*3%(金融企业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救灾捐赠按10%计算)

2)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所有捐赠支出。

3)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灾捐赠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当纳税人只有一次慈善捐赠时,其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应按照税前实际捐赠额扣除,不存在纳税调整;实际捐赠金额大于等于捐赠扣除限额的,按照税前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超出部分为纳税调整额。如果纳税人同时有几笔慈善捐赠,或者有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慈善捐赠,那么“实际可扣除的慈善捐赠”应该是一个捐赠扣除限额和允许全额扣除的慈善捐赠之和。

5.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下列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年销售(营业)收入15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年净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提供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证明其真实性。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分步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扣除比例速算扣除

1超过15万元5% 0

2超过654.38+05万元,3% 3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可以按收入段计算,也可以用简易方法计算。简单计算的公式为: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销售(营业)净收入x本级扣除比例+本级速算增幅。

净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限定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售退货和其他费用后的收入额,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的范围进行确认。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者标准为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者标准为全体职工缴纳的基本或者补充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可以在当期缴费中直接扣除;数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扣除。

7.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的,允许扣除其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无赔偿优待,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事故,因此未发生赔偿。

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纳税人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按受益时间平均抵扣。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赁费用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是融资租赁:

1)租赁期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为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以上);

3)租赁期内最低租赁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9.坏账损失和呆账准备金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呆账准备金。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时,应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经批准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坏账准备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允许企业计提销售坏账准备的具体范围,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因贪污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巨大损失的应收账款及其财产(包括保险理赔等。)实在是无力偿还;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定后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法院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

10企业资产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损失

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企业资产发生永久性或长期性损坏,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当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全部资产已经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在扣除收入、可收回金额、负债和保险赔偿后,确认为财产损失。

(二)企业应当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当及时申报核实,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整。企业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故意不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抵扣。因税务机关原因不能按期扣除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调整当年纳税申报表,并相应办理退税,不得变更财产损失纳税年度。

(3)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纳税申报前办理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核手续,除非对资产是否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坏的判断有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如有争议,请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咨询。

(4)当存货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应视为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

1)发霉变质库存;

2)已过期且无转移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视为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坏:

1)长期闲置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因技术进步等原因不能再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经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由于固定资产的原因,固定资产的使用会产生大量的不合格产品。

5)其他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6)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时,无形资产应视为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未表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不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能够证明已失去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7)当投资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应视为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被投资单位被依法撤销;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组等恢复经营的计划;

4)能够证明某项投资不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况。

11.固定资产转移费

允许扣除纳税人转让各种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12.由于短缺或损坏造成的净损失

当期因盘亏或毁损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净损失,应由纳税人提供的存货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扣除。

除金融、保险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贷出的款项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和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企业,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者逾期无法收回的,允许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时间税,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与存货损失一并抵扣。

13.汇兑损益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外币存入、借入或变更经常账户时,因汇率变动折算成记账本位币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在当期扣除。

14.向总部付款的管理

纳税人按规定向总机构缴纳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征收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总行节省下来的管理费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下年的提取比例要相应降低。

具有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没有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公司,可以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额为基础,考虑当年成本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一般情况下,应维持或略降上年水平。特殊情况下,增长率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率,以较低者为准。

管理费的提取实行比例和限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根据规定,管理费是根据成员企业的总收入计算、提取并上缴给总公司的。

总公司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15.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联缴纳的会费,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商联节省下来的会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缴纳的会费数额要相应减少。

纳税人按照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申报。

群众团体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6.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纳税人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17.税控收款机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18.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设计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列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不受比例限制,列入管理费用扣除。

从2003年6月5438+10月1起,上述政策原适用于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国有和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审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盈利性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加65,438+00%(含65,438+00%)的,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收取外,还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