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

在中国城市发展史上,600年的城市是年轻的。天津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没有北京、Xi、南京等古都的显赫地位,也没有扬州、苏州、开封等古城的灿烂文化。天津的价值在于近代百年与西方文明的联系。鸦片战争后发生在中国的大部分重大历史事件都可以在天津找到。所以在中国史学界有“五千年见Xi安,千年见北京,近代见天津”的说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天津开始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5年9月1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天津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经天津市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天津市政府于2005年至2009年分五批确认历史建筑746处,65438+。其中,特殊保护等级建筑60栋,重点保护等级建筑204栋,一般保护等级建筑482栋,分布在全市15个区县。746处历史建筑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处,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81处,区县文物保护单位79处。在2006年3月国务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中,确定了14处历史文化保护区(见图2),其中6处被确认为历史文化建筑。

天津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已经进入制度化、法制化阶段。同年,天津市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天津市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天津市历史建筑整理有限公司相继成立,建立了天津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