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税法的发展

新中国70年来的税制改革历程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1949至1952这一时期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这一时期税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体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一纲领第四十条中,即“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证革命战争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及国家建设的需要,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为原则”。

10月30日1950,65438+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税务管理的决定》总令,决定将《国家税务管理实施原则》作为今后整理统一国家税务管理的具体法案,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税务机关并立即实施。随着计划、会计、统计、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国近代税收管理的不统一局面宣告结束。

到1952年底,中国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了两个相互联系的基本任务,一个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一个是逐步实现农业、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一时期,税收制度不仅承担着为国家重点建设筹集资金的任务,而且是促进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工具。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随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也渗透到经济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从宏观到微观的组织者。这一时期,国有企业收入取代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体系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下降。

计划经济时期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由于国家可以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并通过价格机制间接获取集体经济的利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组织和经济调节职能被大大削弱。这时,税收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集体经济征税,包括农业税和城镇集体经济税,以体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区别;第二,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税收作为指令性计划的辅助手段,在计划价格机制运行中进一步调节不同行业、不同国有企业的成本和利润。

这一时期的税制建设在理论上受到“非税”和“税收无用论”的影响,但在实践中表现为税制过于简化,税收在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呈下降趋势,冲击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很难有效发挥税收的作用。

改革开放之初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其中,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中吸引外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开始建立涉外税制,改革国内税制。从1978到1992,经过10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涉外税收体系,从所得税到流转税、财产税,从税法到细则。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国内税制也发生了重大调整。

二是在企业简政放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背景下,通过税制改革,推进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制度改革。1983和1984的利税分两步走改革和1987的“税利分流”改革,是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财政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为企业自负盈亏,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奠定了制度基础。

由于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认识不清,这一时期以“放权让利”为导向的改革思路,造成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中向单位和个人过度倾斜,税制的收入功能弱化;在财政紧张的背景下,各个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采取各种方式创收,导致各种预算外收入和非税收入泛滥,税费关系亟待调整。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