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历史意义
1988年3月,浙江农民包因不服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楼房的处罚决定,成为* * *和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将县政府推上被告席的农民。无数新闻媒体为之沸腾,无数国人为之深深震撼。无独有偶,就在农民鲍作出这一悲惨的生命抗争后不久,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在4月4日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破土动工,1989。在中国历史上,《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全面确立了“民告官”制度,给几千年来“民不能告官”的中国人带来了心理上的震撼和思想上的震撼。用第一次来形容也不为过。随后,中国无数受到行政权力非法侵害的普通民众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据统计,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前的1983到1989年3月,我国各级法院仅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万余件,而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后的1989年4月到1990和10。相比1988的1989,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量猛增了10倍!《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也从根本上转变了行政机关的思维定势,一向不妥协的行政机关开始意识到,老百姓不再是可以随意捏的橡皮泥。从此,许多行政机关开始在法制的轨道上谨慎执法,避免被推上法庭的危险。也正是从《行政诉讼法》开始,民主法治监督权力、保障人权的现代理念成为行政立法的重要准则。此后,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相继出台。这些“控权”行政法不仅是现代法制的经典符号,也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最耀眼的星光。
行政诉讼既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容。首先,民主就是政府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遵守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如果政府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必须受到追究。调查主体除人民代表机关外,还必须有专门的常设机关,主要是法院(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其次,民主意味着政府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成为专制权力。民主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环节是人民群众,但人民群众必须通过享有国家权力的专门机关,遵循适当的法定程序来实现监督制约(权力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监督必须有序规范地进行,否则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就不能发挥实际的制约和监督作用)。此外,民主尤其是现代民主还意味着对少数人的保护,意味着对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害的相对人的制度化救济。虽然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并不意味着多数是专制的,多数压制少数。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保护少数人的利益,特别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侵害后,法律必须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因为政府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不会失去大多数人的信任而导致代议机关被罢免等政治程序。为了保护受到政府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显然有必要通过法律建立制度化的救济机制。没有这种救济机制的民主是不完善的民主,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