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19)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为他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积极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志愿服务向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发展。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将志愿服务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负责全市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登记、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志愿服务管理工作。
教育、人社、财政、文化、卫生、工会、* * *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法学会等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本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工作,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志愿服务是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社区等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其他评比表彰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考核内容。第八条3月为全市学雷锋志愿服务宣传月,3月5日为志愿者日,4月为志愿服务集中活动月。第二章志愿者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具有与其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体力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学生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适合其年龄、身心状况和智力状况的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志愿者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通过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
(三)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和保障;
(五)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
(六)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困难时,优先考虑志愿服务;
(八)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志愿服务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教育和培训,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权,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或者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社会公德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