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历史街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街区,是指保存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遗存,在现状中具有较为典型和完整的历史风貌,反映城市一定时期历史风貌的街区,包括“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历史街区。
“三街两巷”是指兴宁路、民生路、解放路、金狮巷、银狮巷。“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包括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解放路沿线区域,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扩展区域。第四条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历史街区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机构负责历史街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市、县(区)城乡规划、文化、财政、公安、国土、建设、城管、房管、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历史街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历史街区合理利用的收入;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街区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损毁历史街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和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街区保护。第八条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文化、城管、房管等部门,对历史街区内的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完善历史街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十条历史街区的申报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名录;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六)保护工作、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符合历史文化街区要求的历史街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第十一条符合历史街区申报条件,县(区)人民政府不申报的,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县(区)人民政府申报;仍不申报的,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第十二条在历史街区内建成30年以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体现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风格、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间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密切相关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第十三条历史建筑由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征求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属县管辖范围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属于市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申报历史建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该建筑物的概况;
(二)产权归属;
(3)建筑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四)保护工作、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