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英文原文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1803)(英文版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一)

发表于约翰·马歇尔:选自Info USA/2006 54 38+0 April;学术交流网/美国历史文献/2002 165438+10月4日转发。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1803)

正如乔治·华盛顿帮助塑造了行政部门的实际形式,第三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也塑造了法院将扮演的角色。

在华盛顿及其继任者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执政期间,只有执政的联邦党成员被任命为法官,根据宪法条款,他们在“表现良好”期间终身任职。因此,当反对的共和党人以1800赢得选举时,杰斐逊派发现,虽然他们控制了总统和国会,但联邦派仍然主导着司法。新政府首先采取的行动之一是废除1800号司法法案,该法案设立了一些新的法官职位。尽管亚当斯总统试图在任期结束前填补这些空缺,但一些委任状没有兑现,其中一名被任命者威廉·马布里起诉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强迫他兑现他作为治安法官的委任状。

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明白,如果法院授予马布里一份执行令状(一份迫使麦迪森交付佣金的命令),杰弗逊政府将不予理会,从而大大削弱法院的权威。另一方面,如果法院拒绝令状,法官的行为很可能是出于恐惧。任何一种情况都是对法律至上这一基本原则的否定。

马歇尔对此案的判决被誉为司法杰作。实质上,他宣称麦迪逊应该把委员会交给马布里,但随后又认为《司法法案》第1789条赋予最高法院发布训令状的权力超出了宪法第三条赋予法院的权限,因此是无效的。因此,他能够惩罚杰斐逊派,但没有造成一个法庭命令将被藐视的情况。

马布里案的关键在于最高法院承担了几项权力。一是有权宣布国会的法案,也就是总统的法案,如果超越了宪法赋予的权力,就是违宪的。但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成了宪法的仲裁者,是决定宪法含义的最终权威。因此,最高法院成为事实上以及理论上政府中的平等伙伴,并且从那时起一直扮演着这一角色。

在1857之前,最高法院不会宣布国会的另一项法案违宪,而且它谨慎地使用了这一权力。但通过其作为宪法仲裁者的角色,它一直是扩展个人权利的主要机构,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参见第五部分)进一步阅读:乔治·l·哈斯金斯和赫伯特·a·约翰逊,《权力的基础:约翰·马歇尔》,1801-1815(1981);唐纳德·杜威,马歇尔诉杰斐逊: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政治背景(1970)。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发表了法院的意见。

在宣誓书的最后一个条款,然后阅读和书记员存档,一个规则被授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国务卿表明原因为什么amandamus不应该发布,指示他向威廉·马布里交付他的委员会作为华盛顿县的和平法官,在哥伦比亚特区。

没有显示原因,目前的动议是一个训令。这种情况下的特殊微妙,一些情况的新颖性,和真正的困难出席发生在它身上的点,需要一个完整的原则的阐述,法院给出的意见是建立在。。。。

按照法院审理这一问题的顺序,对下列问题进行了审议并作出了决定:

1st。申请人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佣金吗?

2d。如果他有一项权利,而这项权利遭到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给予他补救?

3d。如果他们真的给他提供了补救办法,这是本法院发出的训令吗?

第一个查询对象是- 1st。申请人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佣金吗?。。。

法院的意见肯定是,当总统签署了委任书,任命就完成了;当国务卿在委员会上盖上美国的印章时,委员会就完成了。。。。

因此,法院认为扣发他的佣金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但这违反了一项既得的法律权利。这就把我们带到了第二个问题;也就是2dly。如果他有一项权利,而这项权利遭到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给予他补救?

公民自由的精髓当然在于,无论何时受到伤害,每个人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美国政府一直被着重称为法律的政府,而不是男人的政府。如果法律不能为侵犯既得合法权利的行为提供补救办法,它就肯定不再配得上这个崇高的称号。。。。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被赋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他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在政治角色上只对他的国家负责,对他自己的良心负责。为了帮助他履行这些职责,他被授权任命某些官员,这些官员根据他的权力和命令行事。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就是他的行为;无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有什么样的看法,仍然存在,并且可能存在,没有权力来控制这种自由裁量权。主题是政治性的。他们尊重的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权利,由于被委托给行政部门,行政部门的决定是决定性的。。。。

但当立法机关开始对该官员施加其他职责时;当他被专横地指示去做某些事时;当个人的权利取决于这些行为的表现时;到目前为止,他是法律的官员;对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既得权利。

从这一推理中得出的结论是,如果部门首长是行政部门的政治或机密代理人,仅仅是为了执行总统的意志,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了在行政部门拥有宪法或法律裁量权的情况下采取行动,那么没有什么比他们的行为只能受到政治审查更清楚的了。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了一项具体的义务,而个人的权利取决于该项义务的履行,那么,同样明显的是,认为自己受到伤害的个人有权诉诸其国家的法律寻求补救。。。。

因此,法院认为马布里有权获得佣金;拒绝交货是对这一权利的公然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为他提供了补救办法。

还有待调查的是,

3dly。他有权获得他所申请的补救。这取决于-

1st。所申请的令状的性质,

2dly。这个法庭的权力。

1st。令状的性质。。。。

那么,这是一个简单的执行命令的情况下,要么交付委员会,或从记录的副本;只剩下一个问题,它是否可以从这个法庭。

(上接中间部分,未完待续)

马布里诉麦迪逊(1803)(英文版马布里诉麦迪逊)(中)

发表于约翰·马歇尔:选自Info USA/2006 54 38+0 April;学术交流网/美国历史文献/2002 165438+10月4日转发。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1803)

(上接上篇)

《建立美国司法法院法》授权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允许的情况下,向美国授权任命的任何法院或任职人员发出训令状。”

国务卿,作为一个在美国权力下任职的人,完全在描述的文字之内;如果本法院无权向这样的官员发出训令状,那一定是因为法律违宪,因此不能授予权力,也不能分配其言词声称授予和分配的职责。

宪法将美国的全部司法权赋予一个最高法院,而国会这样的下级法院应不时颁布和建立。这一权力明确延伸至根据美国法律产生的所有案件;因此,在某种形式上,可以在目前的情况下行使;因为所要求的权利是由美国法律赋予的。

在这一权力的分配中,宣布“最高法院对影响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所有案件以及国家为当事方的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最高法院拥有上诉管辖权。”

律师协会坚持认为,由于最初授予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管辖权是一般性的,而将最初管辖权分配给最高法院的条款没有包含任何负面或限制性的措辞,因此立法机关仍有权在除上述条款规定的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中将最初管辖权分配给该法院;前提是这些案件属于美国的司法权。

如果它的意图是让立法机构根据该机构的意愿在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分配司法权,那么,除了界定司法权和司法权应归属的法庭之外,再继续下去肯定是没有用的。该部分的后续部分仅仅是多余的,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如果是这样的建设。如果国会仍然可以自由地给予该法院上诉管辖权,在宪法已经宣布的地方,它们的管辖权应当是原始的;和

宪法宣布的初审管辖权应是上诉管辖权;宪法中规定的管辖权分配是形式上的,没有实质内容。

肯定的词语在使用时,除了那些被肯定的对象之外,常常是其他对象的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给他们一种消极的或排他的感觉,否则他们根本没有行动。

不能假定宪法中的任何条款都是无效的;因此,这样的解释是不可接受的,除非文字要求它。

如果公约的关怀,尊重我们与外国势力的和平,导致一项规定,最高法院应采取原始管辖权的案件可能会影响他们;然而,如果没有进一步限制国会权力的意图,该条款就不会进一步规定这种情况。除了国会可能作出的例外,他们应该在所有其他案件中有上诉管辖权,这是没有限制的;除非该词被视为排除了原始管辖权。

当一个从根本上组织一个司法系统的工具,把它分成一个最高法院,和许多下级法院的立法机构可能会任命和建立;然后列举其权力,并着手分配这些权力,以确定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宣布最高法院在哪些案件中应行使初审管辖权,在其他案件中应行使上诉管辖权;这些词的简单含义似乎是,在一类案件中,它的管辖权是原始的,而不是上诉的;另一种是上诉,而不是原始的。如果任何其他解释会使该条款无效,这是拒绝这种其他解释并坚持其明显含义的另一个原因。

那么,为了使本法院能够发布训令,必须证明这是行使上诉管辖权,或者是使他们能够行使上诉管辖权所必需的。

律师协会指出,上诉管辖权可以以各种形式行使,如果立法机关愿意为此目的使用训令,则必须服从这一意愿。这是事实,但管辖权必须是上诉的,而不是原始的。

上诉管辖权的基本标准是,它修正和纠正已经提起的诉讼,而不是创造那个诉讼。因此,虽然训令可能是针对法院的,但向官员发出这样的令状以交付文件,实际上与维持该文件的原始诉讼是一样的,因此,似乎不属于上诉,而是属于原始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必要让法院行使其上诉管辖权。

因此,《建立美国法院法》赋予最高法院向政府官员发布训令状的权力似乎没有得到宪法的认可;并且有必要询问这样授予的管辖权是否可以行使。

一个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案能否成为国家的法律,这是美国非常感兴趣的问题;但令人高兴的是,它的复杂程度与其兴趣并不相称。似乎只需要认识到某些原则,假定已经长期和良好建立,来决定它。

人民有原始的权利为他们未来的政府制定他们认为最有助于他们幸福的原则,这是整个美国结构建立的基础。行使这一原始权利是一个非常大的努力;也不能,也不应该经常重复。因此,如此确立的原则被认为是基本的。由于他们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很少行动,他们被设计成永久的。

这种原始的最高意志组织了政府,并将各自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部门。它可能会停止在这里,或建立某些限制,这些部门不得超越。

美国政府属于后一种情况。立法机关的权力得到界定和限制;这些限制不会被误解或忘记,宪法是这样写的。权力被限制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这些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能被那些想要被限制的人超越,那么这种限制又是为了什么目的?一个政府拥有有限和无限权力之间的区别就被取消了,如果这些限制没有限制被施加限制的人,如果被禁止的行为和被允许的行为具有同等的义务。宪法控制任何与其相抵触的立法行为,这是一个显而易见、不容置疑的命题;或者,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普通法案改变宪法。

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地带。宪法要么是一个优越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不可改变的普通手段,或者它是在一个普通的立法行为的水平,像其他法案一样,是可变的当立法机构请改变它。

如果选择的前一部分是正确的,那么与宪法相违背的立法行为就不是法律;如果选择的后一部分是正确的,那么成文的宪法就人民而言,是荒谬的企图,去限制一种权力本身的无限性。

当然,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都认为它们是国家的根本和最高法律,因此,每个这样的政府的理论都必须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构的行为是无效的。

这一理论实质上是附在一部成文宪法上的,因此,被本法庭视为我们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在进一步审议这一问题时,不应忽视这一点。

(上接下,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