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的协定关税
随着对外侵略的加强,协定关税的税率发生了一系列有利于侵略者的变化。1843年《南京条约》后签订的《中英贸易宪章》中,进出口货物的税率较鸦片战争前已大幅降低。比如进口税率中,棉纱下降58%,棉布下降73%;在出口税率中,生丝和茶叶都降低了58%。在1858年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和贸易宪章》中,税率进一步降低。他们谎称《南京条约》已经确立了“100-50”原则,由于商品价格下降,从量税税率没有降低,因此进一步要求降低税率。事实上,《南京条约》并没有“100-50”的规则,许多货物的从价税率都在10%以上。因此,它实际上是入侵者攫取的新特权。这个税率一直维持到20世纪。以后由于商品价格上涨,税额没有变化,很多实际税率实际上不到5%。例如,从1866到1867,实际税率低于5%的进口商品有77件,出口商品有97件。至于中俄之间、中法安南之间的陆路贸易关税,与海上关税相比,减少了1/3,获得了更多的一边倒的优惠待遇。
《天津条约》不仅降低了进出口货物的税率,而且将协定关税扩大到内陆分税制。分出口税率固定为进出口税率的一半,缴纳分出口税后可免交其他内地税。这大大方便了外商在内地推销洋货,掠夺国货。这是中国人民的长期要求。1919在巴黎和会上,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提出了关税自治法案。在1921至1922的华盛顿七国集团会议上,中国代表提出了同样的要求。65438-0925,九国在北京召开关税专题会议。讨论了提高关税的具体措施,上述结果尚无定论。自1928年起,国民党政府先后与美国、德国、挪威、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丹麦、荷兰、葡萄牙、英国、瑞典、法国、西班牙、波兰、希腊、捷克、日本等国签订条约或协定,规定废除现行条约中一切限制中国随意制定关税权利的条款,适用的关税完全取消。国民党政府在1929、1931、1933、1934、1947五次修改进口关税,税率提高。但当时中国海关的行政权仍掌握在外国人手中,税率的修改实际上仍需外国同意,更谈不上真正的关税自主权。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海关行政权和关税自主权才真正回到中国人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