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成就

曹魏法律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果,又称新法、魏法。与《汉法》相比,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具体表现为:删繁就简,增加条文至18条,扩充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将《法典》中的“以法”二字改为刑名,放在法的开头,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八论入法使礼法进一步融合;改革刑罚,进一步规范刑罚体系。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走上了系统化、科学化的道路。晋武帝在位第三年,颁布了《晋律》,又称《太史律》。主要成果有:增加了“法”的标题,丰富了总则的内容;简化法律和刑期,号称“宽刑禁简”;再次改革刑事制度,使处罚相对宽松;增加法律注释,与守则正文融为一体,为守则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因为这部法典经过了张飞和杜宇两位法学家的注释,法律文本和注释一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也被称为张度法。它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北齐法代表了当时封建法典的最高水平。特点:12篇文章的代码风格;《名与例法》的第一个法典标题;确立十条重罪;死刑、流放、学徒、杖鞭五刑的确立,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它以“法条明确,条规简单”而闻名于世,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尤其是隋唐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当然也有林的脚趾和气派。南北朝是一个法律转型时期,首先是一个从旧五刑向新五刑转变的时代。

一)三国法律法规

1,蜀黍支行

2.吴国——“法规多为汉文”

3.魏国-魏国法律(新法)

《魏律》共18条,对汉代旧法进行了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添加文章;

(2)将“巨律”改为“刑名”,居法条之首;

(三)吸收法律以外的从属章节、法令,调整、概括各条内容;

(4)正式规定“八项建议”条款;

(5)改革刑罚制度。

(2)金代法规

西晋——金法

以汉魏之法为基础,完成于晋武帝太史公三年,故又称太史公法。这个定律分别被张飞和杜聿所注释,后人称之为“张度定律”。晋律有20条,比魏律有很大进步:

(1)严格区分法律法规界限,提高正统法律地位;

——“法以正电,守事制之。”

(2)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洁得体;

刑名分为刑名和法名两部分。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清楚地解释了一些法律术语。

对罪犯姓名的分类也做了简要说明。

——“罪”与“死”

(4)内容上的“礼法并重”——“准五服以惩罪”

五服:没落(三年),崔子(一年),

大成就(十个月)和小成就(五个月)

填充大麻(三个月)

(5)规定保护地主和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杂项抵罪:是以夺衔、除名、免官等方式抵罪的总称。是官职的雏形。

(3)南朝的法律法规

遵循金法则

(4)北朝的法律法规

1,北魏——北魏法律

北魏的法律有20条。其特点是“纳礼入法”。

(1)在刑罚原则上,有八条建议,公务,老幼减刑免刑。

(2)罪名方面,有:不敬、不道德、谋杀等。

(3)在犯罪名称上,有死刑、流放、宫刑。

其特点是“纳礼入法”。

2.东魏-林之歌

3.西魏——“大一统风格”

4.北齐——“北齐法”

北齐法有12条。

(1)它创建了12部分代码样式。

有名的例子,禁卫,嫁户,好兴。

违反制度,欺诈,诉讼,

贼和贼,捕获和打破,损害,稳定放牧,

杂项法律

(2)创立了著名案例法学的称号。

“罪名”+“立法”-“名例”

(3)在犯罪名称和罪名上也有创新。

确立了“十大重罪”,为后世的“十恶之罪”提供了榜样。

还确立了死刑、流放、学徒、鞭笞五种刑罚,奠定了封建刑罚体系的基础。

(4)素有“法条简明”之称,隋唐法典皆以此为据。

含义:

1.在当时的立法活动中,北齐法的立法水平最高,成就最大。

2.北齐法是继承汉魏法律精神,开创隋唐法律的重要法典。对后世影响很大。

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一)封建法律形式逐渐完备。

除了法规,还有分、比、例、形等形式,相辅相成。

(2)代码风格增加了科学性。

1.风格上的调整:著名的例子放在法律的开头。

卫法:居法——刑名,初名。

晋律:刑名-刑名+立法

北齐法律:刑名+立法——著名案例

2.标题变化:形成12篇文章。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

(4)基本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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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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