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的历史
美国首席大法官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导,掌管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事务,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照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要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但这种做法并不是基于美国的宪法和任何法律。现任第17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由乔治·沃克·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由美国参议院通过。
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法官一职的设立,但在第一条第三款作了补充:“美国总统受审时,首席大法官为主席”。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相关的叙述。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们一个字都没提。大法官和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须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所有法官“忠于职守”,间接规定了任期:除非自愿退休或被国民议会弹劾并被证明有罪,否则为终身制。
一些大法官,如威廉·h·伦奎斯特,被总统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这时,他们还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就不能成为大法官,但仍可以担任最高法院的法官)。包括罗伯茨在内的大多数大法官在被任命前都没有在最高法院工作过。一些法官,如约翰·马歇尔和厄尔·沃伦,以前甚至没有任何司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