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颁布-1914历史事件

中华民国圣约法,又称新约法,俗称元吉圣约法,共10章,68条。1965438+200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宣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时废止。是袁世凯的,不是人民的,全国人民一直不承认。是袁世凯独裁,不是人民民主自由。它采取极端的极权主义,完全否定民主精神,贯穿封建专制皇权思想。其反动性质从以下几点可见一斑:一是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力。中华民国成立后,三民主义被广泛传播,民主精神深入人心。有鉴于此,《中华民国宪法》也在第一章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国人民组织,中华民国主权在全体人民。然而,在人们享有自由权利之前,他们都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是由袁制定和颁布的。人民有没有民主自由,是袁说了算的自由。第二章规定人民享有言论、结社、出版自由以及请愿、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但人民美国人的自由和权利实际上被完全剥夺了。二是修改了《中华民国宪法》中的内阁制原则,总统是唯一的统治者。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特点是内阁行使国家权力,总统不实际负责,内阁对国会负责。所以临时宪法修改了内阁制原则,规定行政长官是总统,国务卿要表扬。总统应该是国家的首脑,接管主权,对全体人民负责。这部法律废除了总统的有效控制,将总统置于所有政府机构之上,并规定总统不对任何舆论组织负责。作为国家元首,总统有权代表全体人民。所以,总统其实只对自己负责。他可以以人的名义行窃,为所欲为。法律也有限制总统权力的条款,但没有实际意义。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布开会、休会、休会;只要参议院同意,就有权力解散立法院。然而,参议院的成员由总统任命,可以随时更换。所以总统可以随时解散立法院。《合同法》还解除了《临时合同法》限制总统内容的一切权力,从而使袁美国独揽大权的阴谋得逞。第三,总统垄断了宪法权力。该法规定设立参议院,参政由总统任命。参议院的职能是根据总统的建议审议重要的政府事务;权力是否定由对立的法院和宪法草案决定的法律的权利。该法第九章第五十九条规定,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政治和行政机关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成员人数不超过10人。宪法草案颁布后,将由参议院审议通过,然后由总统提交国会决定。国民议会由总统召集和解散。因此,袁把制定宪法的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第四,中华民国议会名存实亡。该法第四章规定设立立法院,即中华民国议会。立法院由各省人民选举产生,有275名议员。其职能和权力是决定法律和预算,回答总统的建议和接受人民的请愿。发现总统有阴谋时,立法院全体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即可弹劾总统。大理州法院会受理诉讼,但大理州法院是否受理诉讼由院长决定。所以立法院的弹劾权是有名无实的。立法院成员名义上由人民选举产生。

对于当时中国绝大多数人来说,这些条件并不存在。所以所谓普选其实是一纸空文。但是,即使是这样一个对选民有严格限制的所谓民选机构,袁世凯也怕它碍事,一直没有设立。相反,元老院充当了它的权威。从上面可以看出,为了满足袁世凯的需要,中华民国宪法下大力气压制美国的民权独裁。袁世凯撕毁他在美国宣誓遵守的《临时契约法》的行为,引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不满。很多人写文章批评,立法院组织法是假总统政治之名,却是独裁之实。这是革新后的一个大反应。袁世凯敢于表达这样的意见,也说明了中国人民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