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制度在美国历史上被多次使用。

从65438年到0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行为准则法案》,设立了不隶属于司法部长领导的联邦检察系统的“特别检察官”一职。与普通检察官不同,“特别检察官”不是通过行政选举或任命的,而是由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个特别法庭任命的。如果发现联邦政府高级官员参与非法行为,国会和司法部长都可以要求任命一名“特别检察官”进行调查。该法规定的联邦政府高级官员包括:总统和副总统;内阁成员和部长;年薪3万美元以上的总统助理;司法部的高级官员;联邦调查局局长;与总统或司法部长关系密切的其他高级官员。“特别检察官”拥有“全权和独立权限”,包括成立自己的工作团队、召集大陪审团和传唤证人。他可以调查任何违法行为,不受经费限制,基本不受调查时间限制。调查报告将直接提交给国会。一旦被任命,司法部长只有在他认为有“正当理由”(包括检察官的严重不当行为或身体或智力迟钝)或特别法庭认为调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情况下,才能被解职。换句话说,“特别检察官”的调查权限是独立的,他的调查行为基本不受司法部长甚至行政系统最高首长的干涉。1992 12年2月,《独立检察官法》到期。由于国会提出再次修改,未能如期投票表决,该法律暂时失效。1994年6月,国民议会通过了《独立检察官再授权法》,稍作修改。这一次,五年有效期是独立检察官制度最辉煌的五年,是由司法部长珍妮特·任批准的。多次要求特别法庭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部长以上的政府官员。比如9月,1994,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农业部长迈克?埃斯比接受了不当赠与的指控;1995年2月,一名独立检察官被任命调查住房部长亨利?西斯内罗斯是否在背景调查中向美国联邦调查局做了虚假陈述;1995年6月,任命一名独立检察官对商务部长进行调查。布朗的商业交易;1998年3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内政部长布鲁斯·巴比特(Bruce Babbitt)向国会撒谎的指控;1998年5月,任命独立检察官调查劳工部长亚历克斯?赫尔曼对不公平财务行为的指控。其中,最著名的案例是肯尼思·史塔在8月被任命为独立检察官,1994,调查白水事件和克林顿总统的性丑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