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历史背景
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背景:
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这种政治制度最符合中国国情,它能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这是由中国革命的艰巨性和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决定的。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既不能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也不能是无产阶级的一个阶级的专政,而只能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也就是现在所说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这种政权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采取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也不能照搬俄国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制度,而只能吸收革命统一战线中各革命阶级、各方面的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最终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这样的制度,才能有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志和要求,才能极大地焕发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和革命热情,才能有最大的力量完成革命和建设的任务。
中国是一个拥有654.38+3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国家。要管理好这样一个国家,必须有一种合适的政治组织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便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是我国抵御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保持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