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历史演变及其重要差异和原因
问题描述:
谁能告诉我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历史沿革,它们的重要区别以及它们的原因(从经济、政治、文化方面)?谢谢大家!!
分析:
大陆法系是世界各国各地区法律的总称,以古罗马法为基础,特别是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因为大陆法系是从罗马法继承而来的,所以也叫罗马法系;因为大陆法系首先并且主要是指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所以也称之为大陆法系;因大陆国家主要采取成文法典的形式,故又称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因为大陆法系也受中世纪日耳曼法的影响,所以也叫罗马-日耳曼法系或罗马-德国法系。
普通法系是指伴随着英国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统称。因其主要以中世纪出现在英国的“孟法”为代表,故得名普通法系,又称英国法系。美国法是普通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被称为普通法系。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拘泥于罗马法和编纂法典的传统,而是注重通过办案遵循先例形式,广泛吸收日耳曼法和习惯法以及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思想,逐渐形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本质、经济基础和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同的。然而,由于它们不同的历史传统,它们形成了一系列不同的特点:
(一)立法权归属与法律渊源的比较
大陆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机关才能立法的原则,不承认法院创造法律的作用。案例通常不被视为法律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当立法者。在普通法体系中,立法权实际上是在立法机关即议会和法官之间划分的。议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相关法律,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法官也有权创制判例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成文法都是法律的渊源,判例法在很多情况下是基本渊源。
(二)法律制度的比较
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一般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组成,实体法和程序法界限明确。而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构成不同,大陆法系没有重要的、独立的部门法,这一点尤为明显。在普通法系中,有宪法、刑法、诉讼法、侵权法、合同法、物权法、买卖法等。英美法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往往是合二为一的。实体法从一开始就注重程序,连举证的方式都有严格的要求。
(3)法律分类的比较
在法律的分类上,大陆法系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体系并没有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在英国,皇家法院受理的案件被认为涉及英国国王的利益,适用的法律都是公法。但也有学者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将宪法、行政法、刑法归于公法,将侵权法、合同法、物权法、家事法归于私法。但是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学术界有一种说法是“罗马法是私法的典范,英国法是公法的典范”。
司法组织的比较
在司法组织方面,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比较明确。一般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司其职,界限分明。普通法体系则不然。比如英国没有司法部,美国有司法部,但司法部长也兼任总检察长。在大陆法系,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英美法系,陪审员不是合议庭成员,陪审团只认定事实,法律问题由法官裁决。在大陆法系,没有陪审团参与民事诉讼;在普通法体系中,陪审团参与民事诉讼。
(五)诉讼活动比较
1,系统
大陆法系采用询问制或讯问制,即法官根据讯问当事人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法官有责任也有权力知道他想知道的事实证据。法官依靠当事人查明事实,但不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处于主体地位,诉讼当事人不处于主体地位。言论需要法官许可,相关证据可以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出示。英美法系采用辩论或对抗制,即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律师扮演主要角色,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被告人的律师扮演主要角色,而法官只充当中立的裁判者。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据必须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出示,否则无效,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与对方证人对质。一般情况下,法官不能干预或扩大证据调查的范围。他受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限制,法官的作用是在他面前的案件中权衡证据。
2.方法
(1)大陆法系的审判主要以案卷为主。普通法审判主要是口头讯问。一个是坚持计划,一个是摸着石头过河,一步一个脚印。
(2)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要考虑如何在成文法典中规定。普通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提炼出适用于眼前案件的一般原则,然后对本案作出判决。
(3)大陆法系的法院判决书一般比较简洁,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判决书的最后署名是某法院。
英美法系的判决书一般都很长,长达数百页;判决的推理方法是从以往的案例和相关成文法中总结出一般原则,然后得出适用于本案的结论;终审判决不是法院签的,是法官自己签的;当几个法官一起审理一个案件,意见不一致时,多数意见就是判决结果。
动词 (verb的缩写)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
虽然两种法律体系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但融合也在发生。
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渊源方面,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异在逐渐缩小。虽然大陆法系在理论上不承认法院的立法权,但在实践中,法院在法律的创制中,即在解释立法、填补立法空白、使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一般不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但实际上由于上诉制度的存在,下级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不能不考虑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法在某些方面的约束力。另一方面,自英美法系国家进入20世纪以来,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增加。很多人强调成文法优于判例法,认为判例法不能违反成文法,成文法可以修改和废除判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一种跨国法,如欧洲共同体法,它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特点。共同体法律不仅适用于成员国,也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如果共同体法律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共同体法律优先于国内法。尤其是英国加入欧共体后,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享有优先权。这标志着英国法和民法在某些方面开始趋同。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两大法律体系正在相互靠拢。
当然,这些变化并不意味着两大法系已经趋于统一或必然统一,这些变化也不可能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从根本上消除两大法系的差异。由于历史传统等原因,两大法系的一些重要差异会长期保留,不会很快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