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对同性恋的态度是如何变化的?

从古至今,同性恋一直占总人口的3%-4%左右。

在我国4000多年的历史中,石霞和野史中有大量关于同性恋的记载。同性恋最早出现在中国是什么时候?这个传说始于黄帝。清代学者纪昀(小蓝)在《读汤唯札记》(卷12)中说:“杂说娈童始于黄帝。”但据潘光旦先生考证,这一记载并不可靠,因为连黄帝本人是否真的存在都还在讨论之中。

据考证,早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美男破产(老),美女破家”等说法,并有艾灸人口的“玉涛”(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历史上,龙阳君为王维“刷枕席”;弥子瑕和卫灵公“分头吃桃”;汉哀帝去找董贤一起睡,董贤按住了黄石的衣袖。皇帝不忍叫醒他,于是“断袖”。后人用“龙阳”、“玉涛”、“断袖”等词暗示同性恋。

潘光旦先生查史书发现“几乎每一个汉代以前的皇帝都有一个同性恋对象”。汉文帝偏袒邓通,将铜山自造钱币的开采权交给他,于是邓通成了中国历史上从“色”中获益最多的人。

汉朝朝廷也有女同性恋。他们伪装成情侣,一起睡一起吃。当时陈皇后没有孩子,命宫人男扮女装,与她同床共枕。汉武帝得知此事后,大怒,斥之为“男女通奸”。汉代以前,仅从史料记载来看,“亲昵娈童”只是王公贵族的特殊嗜好,但到了魏晋南北朝,逐渐蔓延到文人雅士和大众之中,并公开传唱。“晋朝和六朝是一个非常强调品格的时代...在各类人物中,被记录最多的是外貌,是一个男人的样子。看来中外历史上只有两次,即西方的希腊和中国的晋南北朝。”(爱丽丝,潘注,第531页)男性注重外表的事实,是男性同性恋盛行的证据。

唐五代的史籍中缺少同性恋的信息,所以有人认为当时男性之风逐渐式微,但到了宋代又重新兴盛起来。男人公开卖淫,聚集在浪漫的作坊里招揽生意。到了宋徽宗,要立法抓一个人:“一个人是妓女,职员100,赏告者50元”,可与当时男妓的鼎盛时期相提并论。

到了元代,阳刚之风再次衰落,到了明代又死灰复燃。世界上有“宠溺幼俊小臣”的郑德皇帝,有“白天不吃饭,晚上不睡觉”的大官,有“溺于男宠,不问老少”的儒生。

明代男性性爱鼎盛之后的清代,情况也不逊色。明清法律禁止官员嫖娼,这可能是他们不得不另寻出路的原因之一。当时受文人青睐的男人,大多是梨园的戏子,到相公堂子里寻欢作乐。相公堂子是清代中后期北京戏剧行业的一个组织。但由于权贵中盛行玩弄相公,很多男性都有这样的同性恋行为,以至于有人把相公堂子当成了男家,认为和妓家差不多。(唐纳山,第105-106页)

清代“私宅”制度盛行,官员与富商相互扶持成为普遍现象。这些大户人家买了眉清目秀的小男孩给主人享用,被称为“男人味”,孩子被称为“相公”或“顾芗”。据潘光旦先生考证,相公这一称谓最初只适用于演主角的演员,后来则成为对同为同性恋对象的演员的称谓。后来好事者认为相公这个称呼不雅,就改成了“顾芗”,读音相近,含义更精辟。当时在北京几乎是旅游指南的一本书叫《市面上的故事集》,里面有一首诗吟诵道:“曲街上,车近香,少年歌者依稀如花,恐路人争看杀,落一帘。”直到清末民初,所谓的“私宅”制度才被废除。(Ashley,Pan Note,第322-323页)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演员不得同台演出的规则下,男性必须演主角,女性必须演主角。所以同性恋和异装癖做这个职业是最好的方式。

中国历史上很多小说都有描写同性恋的,比如《红楼梦》、《金瓶梅》等。,而《花的宝鉴》这本书,完全是在梨园里讲同性恋的。在现代中国,同性恋被称为“男风”,也因为“在福建、广西越来越流行”而被称为“南风”。女同性恋宣誓效忠金兰。高罗佩也注意到清朝对同性恋是宽容的,但对异性恋是严格的:“那时候的规矩对这些关系的公开表现是相当宽容的(男人手拉手在街上走,戏剧表演中猥亵儿童等等。),但异性恋被严格限制在私人生活中。”(高罗佩,第73页)他的观察是非凡的。

有些人对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同性恋的兴衰看法略有不同。按照这种观点,中国古代同性恋的存在是一以贯之的,没有大起大落。不能仅凭古籍记载的同性恋数量来推测不同朝代同性恋的兴衰。我们认为,用这种观点来推测明清以前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由于明清时期禁止女性卖淫,上流社会的同性恋活动兴盛起来,这也是合乎逻辑的。所以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在最初的几千年里,同性恋活动总体稳定,到了明清时期达到了一个小高潮,这是政府禁止卖淫造成的。

然而,对同性恋最严厉、最残酷的态度是在文革时期。文革时期,世风日下,社会动荡不安。这也是一个特殊时期,应该算是特例,就像纳粹统治应该算是德国历史上的特例一样。文革时期,没有问题的人还想“加个罪,却想办法解决”,何况同性恋这种不被普通人理解和同情的性取向。当时所有被曝光的同性恋都受到严厉对待,从批判审查到殴打致死。北京某中学美术老师被打死,原因是他与男同学的同性恋行为被曝光。因同性恋行为暴露或害怕暴露而自杀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一些最严重的案件被判处死刑。一个被判死刑的案例是这样的:北京一所中学的男老师,因与男同学发生同性恋行为,被父母起诉学校后,被判死刑。

文革时期,同性恋者的这些法外经历或量刑过重都与时代有关,那是一个法制消失,整个社会陷入疯狂的时代。这个时代虽然过去了,但如同一场噩梦,在社会意识和人们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会对社会的“恐同症”产生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还不能说这种病已经完全治愈。

文革结束后,同性恋者在同性恋聚集场所被警察逮捕或盘问的事件仍然很多。

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所以每个单位从宽和从重的幅度都很大:有的单位根本不处理;有的单位采取取消一级浮动工资或停发几个月工资的处罚;有的单位给予记过处分或留厂观察;有的单位采取内部调动工作或限期调动单位另谋出路;还有开除党籍、军籍、开除公职等处分。

由于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法律机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理方式又是如此五花八门,同性恋群体中的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大多模糊不清。

在一份问卷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受访者安全感较低,认为自己的行为“危险”;其次,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危险的人;

少数人认为“没有危险”。在回答“如果你的行为被曝光,你认为会发生什么”这个问题时,大多数人的回答是“不知道”。在少数做过具体估计的人中,回答“可能被判劳动教养”、“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回答“可能被判刑”、“可能被拘留”的人数。

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都处于一种蒙昧的状态。

还有一点也值得一提。

目前我国司法部门有时会将同性恋视为一种“性犯罪”,部分同性恋者会以流氓罪判刑,或被劳教,或通知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这样的案例并不多。

国内有一本关于性变态的医学书籍,建议将同性恋者视为精神病人,交由司法部门处理。这种建议首先低估了同性恋者的庞大数量——医院很难处理这么多不自愿就医的人。其次,很多同性恋者不仅拒绝就医,还将同性恋视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样的人心智健全,性情温和,医院对他们进行强制治疗显然是违背医学人道原则的。所以,把同性恋当成一种病是不对的。

在人们的心目中,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变成了病人,这被认为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转变,因为这时他们已经从应该被诅咒和压制的对象变成了需要帮助和理解的对象。如果同性恋是一种遗传病,那么有这种取向的人就不能被谴责为有邪恶的道德或罪恶的习惯。后来发生了第二次变化:从把同性恋当成身体或心灵的病态,到认为它不是病,只是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到了近代,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同性恋者在很多国家获得了合法地位,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第三次发生了变化,变得更加宽容,认为那只是一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同性恋作为一种性取向,不仅是正常的,也是自然的。

当然,近年来,对同性恋的行为越来越宽容。对同性恋的拘留和审讯已经基本不构成社会问题,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也逐渐从恐慌和刻薄转变为理解和反感。各种同性恋公益和同性恋游行是一个显著的特点。如今,中国人对同性恋的态度并不统一。有些人反对和支持过去保守的旧思想。有人选择理解和支持平等和多元,两派并驾齐驱,矛盾激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有利于理解和尊重性少数群体。

同性恋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大致是这样的。说的详细一点,可以写一本书。以上部分摘自李银河老师的《同性恋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