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罗宣言》的性质是什么?
《开罗宣言》实质上是中美英三国领导人用来记录和宣布他们在开罗会议上达成的共识和协议,并以战争的强制手段保证这些协议得以实施的协议。这是一份三国间具有条约性质的法律文件。《开罗宣言》的这一性质得到了《波茨坦公告》的进一步证明。《波茨坦公告》是国际公认的具有条约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后来成为公告一部分的《开罗宣言》当然也有其条约法律性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国之间的条约,原本对日本没有约束力。但由于日本在《投降书》中接受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这三个密切相关的文件构成了新的条约,确立了中、美、英、苏、日之间的条约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所有国家都承担了履行该条约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