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西条约》与第21条的异同
1,内容不一样
《第四人民共和国条约》由《南满东内蒙条约》、《山东条约》和13个补充换文组成。
第二十一条: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省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割让或租借其他国家。
(2)承认日本人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有居住、旅游、经营工商业和采矿的特权。旅顺、大连的租赁期和南满、安丰铁路的管理期延长至99年。
(3)汉冶平公司改为中日合资企业,不允许公司以外的人就近开采。
(4)中国所有沿海港口和岛屿不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国家。
(5)中国政府聘请日本人担任政治、军事和金融顾问。中日联合警察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的铁路建设权割让给日本。日本优先在福建省开矿、建海港、造船厂、修路。
2.签约时间不一样。
2005年5月25日,1965438+签订了《山东省条约》、《南满东内蒙条约》和13份换文,合称为中日民四条约。
第二十一条签订于2005年5月9日+1965438。
3.签约背景不一样。
在日本的胁迫下,袁世凯政府于1915年5月9日响应日本的最后通牒,将5月9日定为中国国耻日,史称“五·九国耻”。?
此后,双方准备单独签约,但条约文本仍有诸多挫折。终于在2005年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山东省条约》、《南满东内蒙条约》和13件交换照会,合称为中日民四条约,与原来的第二十一条相比较。
第二十一条,在日军已经登陆,日军完全没有抵抗能力的情况下,袁世凯不得不宣布魏县站以东为中德战区,以西为中立区。然而,日本方面仍然置之不理。反而增加了军队。占领威县后,沿铁路向济南挺进。不仅占领了吉焦铁路全线和沿线的矿山,而且把在铁路和矿山工作的中国员工全部赶走,全部交给日本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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