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如下:

1,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2.古代遗址和相关遗迹的文化积累;

3、古墓葬、密封墓或探明的墓葬、墓地或其他地面建筑;

4.石刻、碑碣等文物的单体、群体及相关遗迹。

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分如下:

1,一级区:非施工区。区内只允许有绿化和消防通道,不允许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地上附属建筑。区内现有建筑应为拆除创造条件。一时难以拆除的,应当制定拆除计划和时限;

2.二类区:为保留平房区。区内现有平房应予以维护,不得随意改建或加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者危险建筑,应当创造条件以传统四合院的形式予以改建,经批准改建的,新建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3.三类区:建筑高度允许低于9米的区域。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彩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4.ⅳ类区:建筑高度允许在18m以下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侧面附近的建筑物、通往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以及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的形式、体量、色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5.五种类型的区域:特别控制区。对具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行特殊管理。

综上所述,文物保护单位要保证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实行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主体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