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
河湟文化是黄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东地区是河湟文化的主要发源地、核心区和承载区。第四条本条例保护的河湟文化包括:
(一)传统戏剧、民间艺术、音乐、舞蹈、绘画、雕塑、书法、民间文学、医药、体育等。;
(二)民间节日、传统礼仪等民俗活动;
(3)河湟地区特有的语言;
(四)民居、服饰和用具;
(五)青稞酒、青绣、特色食品、农具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术,工艺美术珍品;
(六)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少数民族村寨;
(7)红色文化和革命史迹;
(八)历史建筑、城市遗址遗迹、传统街道、历史遗迹、传统地名;
(9)反映河湟地区社会发展和社会变迁的重大历史事件、典籍、档案、声像画、手稿、口头文化等资料;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河湟文化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及相关文化事项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河湟文化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传承、弘扬相统一的原则,促进文化生态建设与自然生态建设相结合,文化保护区创建与文化转化利用相结合,文化繁荣与民族团结进步相结合。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河湟文化保护工作,制定保护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目标体系并组织实施,促进河湟文化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湟文化保护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的具体情况,履行保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职责。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保护河湟文化。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河湟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河湟文化保护及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河湟文化保护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统筹策划各类民俗活动,弘扬河湟文化多样性;
(3)推动河湟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培养公众文化意识;
(4)研究河湟文化的保护,开发河湟文化资源;
(五)实施河湟文化保护与活化工程,开展河湟文化保护工程及相关示范区申报创建工作,推进生产性保护,促进文化资源优势向文化产业优势转化;
(六)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文化市场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湟文化保护实施及相关工作。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和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湟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区)相关部门开展河湟文化保护活动,应当相互配合,统筹实施。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湟文化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合理的经费增长机制。第十一条对河湟文化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支持社会力量挖掘、整理和普及民族民间河湟文化艺术,繁荣少数民族文化。
鼓励各族公民参与文化活动,欣赏河湟文化艺术成果,促进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第十三条每年6月为河湟文化保护活动月。第二章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湟文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制定河湟文化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湟文化数据库。对新发现的河湟文化要及时纳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享受信息。重要的河湟文化资料和实物应通过数字技术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