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起源于哪里?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早期文明,尤其是希腊罗马法中关于诉讼过程中的辩护和代理的规定。早在公元前4-5世纪,雅典共和国时期,执政官审理案件时,就允许被告答辩。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建立了民主陪审法庭,并在法律中规定诉讼程序公开审理,诉讼各方可以辩论。公元前454年,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立10法典官,并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到公元前4565,438+0,制定了十个表法,次年又补充了两个表法。这就是十二铜表法,被后人广为传诵。《十二铜表法》第一表第七条规定,诉讼双方出庭时,应当依次进行辩护。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处于平等地位,可以采用公开对抗和辩论的方式。法官作为一个中立的角色,通过听取双方的发言和证据,最终形成对案件真相的认识和判断。随着罗马经济的发展,官司越来越多。同时,成文法的出现使法律适用走向专业化。有些诉讼当事人以各种理由委托亲戚或朋友代理。这些人最初被称为“Advocatus”,最初的意思是陪同被告出庭并在审判过程中给被告提建议的亲戚或朋友。起初,Advocatus只能在法庭上对被告发表意见,而不对法庭发言。后来发展为代替被告向法庭发表意见,反驳对方的指控。渐渐的,Advocatus也演变成了一名职业后卫。他们擅长演讲和辩论技巧,擅长逻辑思维,熟悉历史和法律条文。他们不仅为公民提供诉讼和辩护服务,还通过学习法律理论为政府官员提供各种法律咨询。这种诉讼代理和辩护的原则在公元前三世纪演变成律师制度。罗马皇帝以圣旨的形式确定“大教夫妇”从事“为平民咨询法律事务”的职业,同时正式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这种“大学历夫妇”是一种获得官方认可的律师。随着律师的增多,律师公会逐渐形成。终于在公元前一世纪,职业律师正式出现,成为当时社会地位很高、作用很大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