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心城市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修改为“市辖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区(市)、县”修改为“县(市)”。二。第四十条修改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的物质形态和建筑等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建筑规模,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和色彩。”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延续和保持街区的空间格局和建筑物原有的立面和色彩;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现有建(构)筑物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改建现有道路时,不得破坏原有道路格局和景观特色;
“(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和绿化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确需按照标准和规范配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条款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