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户籍制度

法律分析:明代户籍制度按照职业的划分,将全国户籍分为平民户、军户、工匠户和其他民族。平民家庭从事农业,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和劳役。军户的义务是为士兵服务,工匠必须为朝廷、政府和官办的手工业服务。

各种户籍都是世袭职业,无法改变。农民的孩子世代务农,工匠的孩子世代劳作,军户的孩子世代从军。这种专业户制度继承了元朝的“多色户计划”。明朝的法律规定“农民不得出门一里,黄昏出门,彼此知作息之道。”任何人离开家乡一百里,都要持有一份“道路指南”,这其实是一份离开家乡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有派出所的城镇,以派出所辖区为户口管辖地;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管辖为户口管辖。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分散居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部队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